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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有效吗

杨** 黑龙江-齐齐哈尔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9.13 07:04:26 337人阅读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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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通常无效。因为抚养权不只是权利,更涉及孩子的权益和成长保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协议自行免除。
(2)当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望,这不是放弃抚养权,而是对抚养方式的约定,此类约定一般有效。
(3)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严重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变更抚养权。

提醒:签订离婚协议涉及抚养权问题时,要确保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9-13 11: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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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拟定离婚协议时,不要约定一方放弃孩子抚养权,可约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承担支付抚养费、定期探望等责任。
(二)如果已签订包含一方放弃抚养权条款的协议,可与对方协商修改协议,明确合理的抚养方式。
(三)若直接抚养方出现严重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025-09-13 09:5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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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里一方放弃孩子抚养权通常无效。抚养权不只是权利,更涉及孩子权益和成长,法定义务不能协议免除。

2.若协议约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付抚养费、定期探望,这是抚养方式约定,一般有效。

3.若直接抚养方出现严重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另一方能诉讼变更抚养权。

2025-09-13 08:5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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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协议中一方单纯约定放弃孩子抚养权一般无效,但就抚养方式约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望通常有效,且后续可依情况变更抚养权。
法律解析:
抚养权不只是权利,更涉及孩子权益和成长保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此义务不能通过协议自行免除,所以单纯约定放弃抚养权是无效的。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望,这属于对抚养方式的约定,是被法律认可的。若直接抚养方出现严重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如果您在离婚抚养权问题上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5-09-13 07:3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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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中一方单纯约定放弃孩子抚养权通常无效。因为抚养权不只是权利,更涉及孩子权益和成长保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协议自行免除。
2.若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望,这不是放弃抚养权,而是对抚养方式的约定,一般是有效的。
3.当直接抚养方出现严重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

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合理约定抚养方式。若情况发生变化,应通过合法途径保障孩子权益。

2025-09-13 07:21:11 回复

放弃监护权协议书不能代替放弃抚养权协议书。如果想变更,协商不成可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放弃监护权协议书不能代替放弃抚养权协议书。如果想变更,协商不成可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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