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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债务人能否直接找担保人

周** 湖北-荆门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9.08 15:52:35 460人阅读

找不到债务人能否直接找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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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二者在债权人行使权利上有显著差异。
(2)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经过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若债务人仍无法履行债务,此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一般保证下,不能直接找担保人。
(3)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若找不到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担保人承担责任。

提醒:
在涉及担保的债务纠纷中,要准确判断担保类型,不同类型处理方式不同。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08 19: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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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担保类型
要明确担保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可查看保证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晰,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二)一般保证处理方式
若为一般保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待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方式
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且找不到债务人时,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不再适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5-09-08 19:1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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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不到债务人能否找担保人,取决于担保类型。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先起诉或仲裁债务人,且执行其财产后仍无法偿债,才能让保证人担责,所以一般不能直接找担保人。
2.连带责任保证里,债务到期未还,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若找不到债务人,债权人能直接找担保人。

2025-09-08 18:4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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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找不到债务人时能否直接找担保人,取决于担保类型。一般保证不能直接找,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直接找。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担保关系中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意味着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且经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所以不能直接找担保人。而连带责任保证里,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因此找不到债务人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责任。若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担保纠纷,不清楚自身情况适用哪种担保类型以及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08 18:0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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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不到债务人能否直接找担保人,取决于担保类型。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且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所以一般保证不能直接找担保人。
2.连带责任保证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这种情况下,若找不到债务人,债权人能直接找担保人承担责任。

解决措施与建议:债权人在面对债务问题时,要先明确担保类型。若为一般保证,按法定程序先向债务人追讨;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找担保人。同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债权债务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2025-09-08 17:43: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第四十八条人民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仅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存在本规定所列的滥用公司人格的特定事由时,判令控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公司债权人以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为由,直接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提起否认公司人格诉讼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五十条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名为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条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第五十一条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第五十二条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控制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者优先权,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第五十三条人民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不得将对公司判决效力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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