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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要严格按照时间规定进行侦查,一般逮捕后侦查羁押不超二个月。若案情复杂,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
(二)遇到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情况,要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二个月。
(三)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前面规定延长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再次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二个月。
(四)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积极查清其身份,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025-09-08 11: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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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案件中公安移交检察院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二个月,特定情形下可经批准延长,发现新罪或身份不明有特殊计算方式。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若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这些规定保障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与灵活性。如果在刑事案件中遇到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08 10:5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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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案件里,公安移交检察院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不超过两个月。这是基础的时间规定,确保侦查工作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2)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以应对一些相对复杂的案件情况。
(3)对于特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像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4)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5)当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时,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提醒:刑事案件侦查时间不确定因素多,当事人及家属应保持关注,若对侦查期限存疑,可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9-08 09:4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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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公安移交检察院的时间受多因素制约。一般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复杂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延长两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罚且按规定延长期满仍未侦查终结的,还可再延长两个月。若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身份不明的则查清身份起算。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安机关应提高侦查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延期。
2.对于复杂案件,提前与检察院沟通,获取专业指导,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3.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025-09-08 08:3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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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公安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若案情复杂到期未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包括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重大犯罪集团案、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
3.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罚,按规定延长期限满仍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日起重新算侦查羁押期限。身份不明的,从查清身份日起算。
2025-09-08 07:08: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