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之后,
侦查机关通常应当在两个月之内完成侦查工作并将事例移交至同级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
然而,对于案情复杂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事例,经过上级检察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一个月的
侦查期限。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事例或者涉及重大
犯罪团伙的事例等,如果需要进一步延长侦查期限,则需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最长可延长至四个月。
此外,若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且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侦查期限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检察院有权再次批准或决定延长侦查期限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