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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会面临哪些刑罚

黄* 江西-南昌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9.05 16:45:21 458人阅读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会面临哪些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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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应严格依照规定进行检测,建立完善的检测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每一批血液制品都经过规范检测。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悉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标准,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三)建立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现可能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害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5-09-05 22: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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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规检测或违背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构成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有明确条件,即经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存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且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像致使他人感染传染病或身体严重受损等。对于此罪,采取双罚制,单位要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事故后果严重程度、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如果遇到涉及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05 21:2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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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这意味着只有特定的、被允许从事相关业务的单位才可能构成此罪。
(2)该罪的行为表现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这些规定是保障血液制品安全的重要准则,违反规定就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3)此罪的成立要件是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像致使他人感染传染病或身体严重受损等。如果没有造成这样的后果,则不构成此罪。
(4)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时,会综合考虑事故后果严重程度、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不同的情况会导致不同的量刑结果。

提醒: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规操作。若面临此类法律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05 20:4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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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危害极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规检测或违背操作规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后果的,即构成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相关责任人员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此罪成立需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比如导致他人感染传染病或身体严重受损等。司法量刑时会综合事故后果严重程度、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
3.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检测和操作规定,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罚。同时,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让相关人员切实承担起责任。

2025-09-05 19:0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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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指经国家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规检测或违反操作规定,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2.犯此罪,单位会被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此罪需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像使人感染传染病或身体严重受损。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后果、情节和悔罪表现等。

2025-09-05 18:39:40 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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