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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不合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廖* 海南-南沙群岛 收养赡养咨询 2025.09.05 13:29:17 454人阅读

婆媳不合是否可以提起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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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婆媳不合一般无法提起诉讼,诉讼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诉请和事实理由,单纯的婆媳关系不睦属于家庭内部情感与观念冲突,不在法院受案范围。

不过,若婆媳不合引发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纠纷则能起诉。比如出现财产侵占,像婆婆未经同意占有儿媳个人财物,儿媳可基于物权保护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若发生人身伤害如殴打等情况,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还有虐待等情况也能提起相应诉讼。

建议婆媳间遇到问题多沟通交流,互相理解包容,避免矛盾升级。若真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纠纷,要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09-05 18:4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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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仅婆媳不合本身不满足诉讼条件,诉讼要求有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请与事实理由,婆媳间情感、观念冲突这类家庭内部问题,法院不予受理。
(2)不过,因婆媳不合引发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纠纷时可提起诉讼。例如财产侵占方面,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占有其财物,另一方可基于物权保护提起返还原物之诉。
(3)在人身伤害和虐待情形下,如发生殴打等伤害行为,受害人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若构成犯罪,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家庭纠纷应优先协商解决,若涉及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要及时保留证据并可考虑诉讼维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进一步咨询分析。

2025-09-05 17:1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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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仅是婆媳不合,没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纠纷,不建议提起诉讼,可通过家庭内部沟通、请亲友调解等方式缓解矛盾。
(二)若婆媳不合引发财产侵占,如一方未经同意占有另一方个人财物,被侵占方可基于物权保护提起返还原物之诉。
(三)若发生殴打等人身伤害行为,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若构成犯罪,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025-09-05 17:0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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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婆媳不合无法提起诉讼,诉讼得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诉求与事实理由。婆媳关系不和睦是家庭内部情感、观念冲突,不在法院受理范围。

2.若婆媳不合引发符合法律规定的纠纷,如财产侵占、人身伤害、虐待等,可提起诉讼。像婆婆未经同意占有儿媳财物,儿媳可要求返还;发生殴打等伤害,受害人可索赔,构成犯罪还能追究刑责。

2025-09-05 15:1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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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仅婆媳不合不能提起诉讼,但若引发财产侵占、人身伤害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纠纷则可诉讼。
法律解析:
诉讼需要有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请和事实理由。单纯的婆媳关系不和睦是家庭内部情感、观念冲突,并不在法院受案范围内。然而,当婆媳不合引发其他纠纷,如出现财产侵占,像婆婆未经儿媳同意占有其个人财物,儿媳可依据物权保护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若有殴打等伤害行为,受害人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不确定是否能提起诉讼以及该如何维权,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09-05 14:16:5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婆可以诉讼儿媳要求赡养吗问题解答如下,公婆可以儿媳要求赡养吗公婆可以儿媳要求赡养。但是不一定能成功,因为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案例分析道县人民近期审结一起老人状告儿子、儿媳的赡养纠纷案,依法判决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即由被告阳某乙每年给付原告阳某甲、齐某赡养费每人1325元,承担齐某的医疗费5567元;判决儿媳何某不承担赡养义务。原告阳某甲、齐某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过。因家庭矛盾,长子阳某乙和长媳何某于2020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对二老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原告齐某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其花费医疗费20205.4元,长子阳某乙未予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现两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要求两被告每年承担赡养费。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阳乙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何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两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儿媳可以不赡养公婆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而且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婚姻法》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而且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婚姻法》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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