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审定了工程预算,但是招标经过中因招标代理组织失误,发给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现在中标人与业主不能签订施工合同。这种情况要怎样处置?有无依据废除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后再次招标?
你好,你这边的问题是可以处理的。能留联系电话,具体沟通吗。
2025-09-03 10:25:46 回复
这种情况一般不能直接废除中标人资格重新招标。清单漏项是招标代理失误,非中标人过错。解决方案可先由双方协商,对漏项部分的造价、施工范围等达成补充协议后签订合同。若协商不成,可考虑由招标方承担漏项造成的合理损失,按原中标结果继续推进,而不是轻易废除中标资格重新招标,否则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2025-09-03 10:22:35 回复律师解析 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不可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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