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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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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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其中第四项规定了“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该项规定不仅明确了行政拘留与拘役合并执行时只执行有期徒刑,而且规定了被同时判处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时的执行方式,对于前者采取的是“吸收说”,对于后者采取的是“逐一执行说”,我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案件中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所采取的判决执行方式也正是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该项规定相吻合。
你好,你这种行政拘留与拘役合并执行 的问题我处理过很多,一般是这样的刑事司法中同一犯罪人被同时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现象不断的出现,虽然目前的立法并未明确应予以如何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曾多次作出过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7月27日在《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84年在《关于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回复》中认为:对于一人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合并执行,以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为宜,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因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执行方法上不完全相同,故可参照我院(81)法研字第18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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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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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依据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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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长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实践证明,对于这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剥夺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惩戒犯罪,如果判处有期徒刑又嫌过重,适用拘役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拘役与行政拘留有哪些区别的相关规定。
律师解析 拘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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