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公安机关会立案追诉,但有特殊情形未达此数额标准也应立案。这些特殊情形涵盖了行为人的过往违法记录、抢夺对象的特殊性、抢夺场所及后果严重性等方面。
为减少此类犯罪发生,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民众法律意识,让潜在违法者知晓抢夺犯罪的法律后果。二是对有抢夺前科人员进行重点监管和教育帮扶,降低再次犯罪几率。三是对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加强保护,在医院等场所增加安保力量。四是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数额标准,确保法律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公安机关会立案追诉。这为判断抢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基本的数额依据。
(2)存在特殊情形时,即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也应立案。比如曾有抢夺刑事处罚记录、一年内有抢夺行政处罚记录等。这些情形考虑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各地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提醒:抢夺公私财物不仅有数额标准,特殊情形也会导致立案。不同地区标准有差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实施抢夺行为,要避免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就是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尽量不超过当地规定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具体数额标准。
(二)杜绝出现特殊情形,比如不要有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抢夺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况。
(三)不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不抢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的财物,不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不抢夺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避免因抢夺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规定了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应立案的特殊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算“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公安机关会立案追诉。
2.即便未达数额标准,有特殊情形也应立案,像曾因抢夺受刑事处罚、一年内受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等。
3.各地能根据当地经济和治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
结论: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会被立案追诉,未达该标准但存在特定情形也应立案,各地有具体执行数额标准。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公安机关会对这类抢夺案件立案追诉。不过,若存在特殊情形,即便抢夺财物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同样要立案处理,像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抢夺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况。此外,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这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抢夺案件时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如果遇到涉及抢夺案件的法律问题,或者对相关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专业解答抢劫罪的认定主要基于携带或意图占有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或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来说,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间可视为数额较大。但因地区经济差异,抢劫案频率不同,各省市立案标准有所不同。若损失较小或情节不恶劣,则不构成犯罪。
专业解答抢劫罪的认定主要基于携带或意图占有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或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来说,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间可视为数额较大。但因地区经济差异,抢劫案频率不同,各省市立案标准有所不同。若损失较小或情节不恶劣,则不构成犯罪。
专业解答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介绍抢劫财物金额达到多少才立案。
专业解答抢夺爆炸物罪立案标准是盗窃、抢夺军用子弹、气枪铅弹,且子弹数量达到十发以上,气枪铅弹在五百发以上,或是盗窃、抢夺一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盗窃、抢夺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数量在二支以上的也按抢夺爆炸物罪定罪。
律师解析 1、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及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抢夺罪中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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