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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标准是啥

田* 山东-临沂 结婚咨询 2025.09.01 01:43:27 432人阅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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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登记后婚姻关系即确立。
(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若想获得法律对婚姻关系的承认,需判断是否在1994年2月1日前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三)若要离婚,协议离婚需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申请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则等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25-09-01 07: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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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明确的起止点,从领取结婚证确立婚姻关系开始,到配偶一方死亡、离婚生效时结束。这期间夫妻双方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结婚需男女双方亲自进行结婚登记,完成登记才确立婚姻关系,这是合法婚姻的必要程序。
(3)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仅在特定条件下构成事实婚姻,即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4)离婚生效时间因方式而异,协议离婚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申请发给离婚证时间为准,诉讼离婚以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间为准。
(5)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动消灭。

提醒:结婚务必进行登记以保障婚姻效力,离婚要留意不同方式下的生效时间。若涉及事实婚姻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2025-09-01 07:0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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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关系存续期从登记结婚开始,到配偶一方死亡、离婚生效时结束;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仅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才构成事实婚姻;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生效时间有不同判定标准。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结婚需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完成登记婚姻关系确立。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之后不承认。离婚方面,协议离婚要等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解除;诉讼离婚则以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间为准。此外,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也消灭。如果大家在婚姻关系的认定、存续、解除等方面遇到复杂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9-01 06:2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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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结婚需男女双方亲自申请登记,完成登记即确立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仅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才构成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2.建议结婚双方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以保障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对于有事实婚姻情况的,可根据自身情况考虑补办结婚登记。
3.协议离婚时,要注意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在冷静期届满后及时申请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则需关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生效情况。当配偶一方可能面临被宣告死亡情形时,应依法进行宣告,以明确婚姻关系的消灭等情况。

2025-09-01 05:2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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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存续期从领结婚证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结束。结婚要男女双方亲自去登记,完成登记就确立关系。
2.没办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可能构成事实婚姻,但仅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才被承认。
3.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申请发离婚证的时间为生效时间;诉讼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算离婚。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消灭。

2025-09-01 03:42:45 回复

【法律意见】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共同债务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非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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