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股权质押有不同处理情况。债务人履行债务,质权消灭,质权人需协助办理解除手续;未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价款与债权数额存在不同关系。质押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归出质股东;不足时,债务人要继续清偿剩余债务。
3.质权实现需遵循程序。质权人实现质权时要按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出质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
4.权益受损有解决途径。出质股东若认为质权人行为损害其权益,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建议质权人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避免引发纠纷;出质股东关注质权实现过程,权益受损及时采取措施维权。
结论:
股东股权质押后,债务人履行债务质权消灭,质权人应协助办理解除手续;未履行债务,质权人可协议折价或就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价款与债权数额差异有相应处理方式,质权实现需遵循法定程序,出质股东权益受损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股权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质权作为从权利随之消灭,质权人有义务协助出质股东办理解除手续。若债务人违约未履行债务,质权人可行使质权,通过与出质人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来保障自身债权。对于价款与债权数额的差异,多退少补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需依法定程序进行,这是为了保护出质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若出质股东觉得质权人行为损害自身权益,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股权质押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一)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应主动协助出质股东办理股权质押解除手续,避免影响股东正常权益。
(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质权人要与出质人友好协商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进行拍卖、变卖,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权益。
(三)质押股权处理价款有剩余时,质权人应及时将超过部分归还出质股东;价款不足,债务人要继续清偿剩余债务。
(四)出质股东若认为质权人实现质权行为损害自身权益,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股东质押股权后,若债务人偿债,质权消灭,质权人要协助办理解除手续。
2.若债务人未偿债,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商以股权折价,或对股权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3.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超债权,多余部分归出质股东;不足部分,债务人继续清偿。
4.质权人实现质权要按法定程序,保障相关方权益。出质股东若权益受损,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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