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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名下宅基地我出资建房归谁

陈* 江苏-常州 宅基地咨询 2025.08.30 18:01:22 391人阅读

母亲名下宅基地我出资建房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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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一般归集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母亲名下宅基地你出资建房,房屋归属分情况确定。建房符合规定和审批程序,因宅基地以母亲名义申请,房屋初始可能登记在母亲名下,但有出资证明时,你和母亲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或基于约定享有房屋权益。
2.若双方有房屋归你所有的协议,按协议执行。
3.若没有约定,可先家庭内部协商确定房屋权益分配。
4.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建房出资、居住使用等情况确定权益归属。建议保留好出资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协商时保持理性和平和,若起诉要积极配合法院提供相关材料。

2025-08-30 21: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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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母亲名下宅基地你出资建房,房屋归属分情况而定,有协议按协议,没协议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一般归集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母亲名下宅基地你出资建房,若建房合规且经审批,房屋初始登记可能在母亲名下。但有出资证明时,你和母亲之间可能是债权债务关系或依约定享有房屋权益。若双方有房屋归你所有的协议,就按协议来;若没有约定,家庭内部可先协商确定房屋权益分配。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结合建房出资、居住使用等情况确定权益归属。如果在处理此类房屋归属问题上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8-30 21:0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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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房前与母亲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避免后续纠纷。
(二)保留好建房出资证明,如付款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等,以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
(三)若家庭内部对房屋权益分配协商不成,及时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判断权益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此条法律说明双方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约定执行。

2025-08-30 21:0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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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宅基地归集体,村民仅有使用权。母亲名下宅基地你出资建房,房屋归属得分情况。
2.建房合规且审批通过,虽你出资,但初始房屋可能登记在母亲名下。若有出资证明,你与母亲可能有债权债务关系或按约定享权益。
3.有协议约定房屋归你,按协议来;没约定则家庭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综合出资、居住等定权益归属。

2025-08-30 19:4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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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宅基地归集体,村民仅拥有使用权。母亲名下宅基地,即便你出资建房,在符合规定和审批程序时,房屋初始可能登记在母亲名下,因为是以母亲名义申请的宅基地。
(2)当你有出资证明等证据,能证明建房资金由你承担时,你和母亲之间可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也可能基于约定享有房屋权益。
(3)若双方有协议约定房屋归你,那就按协议执行;若没有约定,家庭内部可先协商确定房屋权益分配。
(4)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建房出资、居住使用等各种情况来确定房屋权益归属。

提醒:出资建房时要注意留存出资证明,有约定最好签订书面协议。不同家庭情况复杂,若遇到纠纷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30 18:41:03 回复

对于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讨论,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解决。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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