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有造价调整条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当出现如工程变更等合理原因致使造价超比例时,就调整价款。
(二)合同无相关约定,双方先进行友好协商,重新明确工程价款和支付方式。
(三)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定工程价款。
(四)超造价是一方违约造成,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因不可预见客观因素超造价,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1)当建设工程合同超造价10%时,若合同有造价调整条款,按照约定执行。例如约定因工程变更等合理因素导致造价超比例可调整价款,就按此规定调整,这体现了合同的自治性。
(2)若合同无相关约定,双方可进行协商,重新确定工程价款和支付方式。协商是解决问题较为友好的方式。
(3)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定工程价款。借助司法或仲裁途径能公正解决纠纷。
(4)若超造价是一方违约造成,如施工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成本,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违约行为的约束。
(5)若是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如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可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醒: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应重视合同条款约定,超造价情况出现时及时沟通协商。不同情况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结论:
建设工程合同超造价10%,需按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况处理,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可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违约方担责,客观因素致超造价可公平分担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建设工程合同超造价10%时,若合同有造价调整条款,按约定调整价款合理合法。若合同无此约定,双方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借助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确定。若超造价源于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能保障守约方权益。对于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超造价,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如果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遇到超造价等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建设工程合同超造价10%,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处理。若合同有造价调整条款,按约定执行,如因工程变更等合理原因致造价超比例,可据此调整价款。
2.若合同无相关约定,双方先协商解决,重新确定工程价款与支付方式。协商不成,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定。
3.若超造价是一方违约造成,如施工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成本,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若是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如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造价调整条款,施工中严格按设计施工,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尽量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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