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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后公安局传唤咋办

黄** 广东-佛山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8.30 11:21:07 438人阅读

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后公安局传唤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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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规定,接到公安局传唤后及时到案,重视传唤并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前往。

(二)到案后如实回答公安机关询问,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隐瞒、不提供虚假信息。

(三)若对法律问题不清楚,可向公安机关询问,也能咨询律师获取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025-08-30 17: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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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检察院不批捕后取保候审,公安局传唤属正常侦查手段,被取保候审人遵守随传随到规定是法定义务。这是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确保案件侦查工作有序开展。
(2)拒绝公安局传唤后果严重,会被取消取保候审并重新羁押。因为不配合传唤破坏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秩序,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认为嫌疑人存在社会危险性。
(3)到案后如实回答询问至关重要。如实陈述能帮助司法机关准确了解案件事实,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会干扰司法公正,还会让自己面临更严重法律后果。

提醒: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传唤规定,如实配合调查。若对法律问题存疑,及时咨询律师避免风险。

2025-08-30 15:5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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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检察院不批捕而取保候审后,被取保候审人接到公安局传唤应及时到案,如实配合调查。
法律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有随传随到的法定义务。公安局传唤是常见侦查手段,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规定。若拒绝传唤,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并重新羁押。到案后,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至关重要,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法律后果。这是因为如实陈述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若在过程中对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公安机关询问,也可咨询专业律师。若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025-08-30 15:5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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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不批捕而取保候审后,公安局传唤是正常侦查手段,被取保候审人需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到案。因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有随传随到的义务,拒绝传唤会被取消取保候审并重新羁押。
2.被传唤到案后,要如实回答公安机关询问,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能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否则会承担法律后果。
3.若对法律问题不清楚,可向公安机关询问,也可咨询律师获取帮助。被取保候审人一定要重视公安局传唤,按要求到指定时间和地点到案,积极配合侦查工作,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推动案件顺利处理。

2025-08-30 15:0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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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不批捕而取保候审后,公安局传唤是正常侦查手段。被取保候审者要遵守规定,接到传唤及时到案。

2.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有随传随到的义务。拒绝传唤可能被取消取保候审并重新羁押,所以要重视传唤,按要求到指定地点。

3.到案后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不隐瞒不提供虚假信息,否则担责。若有法律疑问,可向公安咨询或找律师帮忙。

2025-08-30 13:10:13 回复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的侦查部门)的工作。  不批准逮捕是相对批准逮捕而言。不批准逮捕实质上是通过法定程序使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根据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批准逮捕存在对逮捕证据把握过严、较少考虑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而存在"构罪即捕"等问题,所以,不予批捕有可能须补充侦察,也有可能是犯罪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形。能是什么后果须看检方不予批捕意见书或决定书来确定,即使判缓、拘役或管制也属于实刑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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