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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债务还受法律保护吗

付* 甘肃-张掖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8.30 12:16:55 411人阅读

人死债务还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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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务人去世,债务不会自然消灭。若债务人有遗产,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债务。若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继承人自愿偿还则不受此限制。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
(2)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世的一方要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责清偿。
(3)债权人在实际中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若继承人不配合,债权人能通过起诉来维护权益。

提醒:债权人主张债权时,要注意收集债务人遗产、债务性质等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30 17: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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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债务人去世的情况,债权人首先要确定债务性质。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可直接要求生存一方清偿。
(二)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了解债务人是否有遗产。有遗产的,向其继承人主张债权,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
(三)若继承人不配合偿还债务,债权人可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5-08-30 15:3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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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死亡,债务不会自然消失。若有遗产,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债,超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不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

2.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生存一方要清偿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3.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若继承人不配合,债权人可起诉维权。

2025-08-30 15:1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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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死了债务依然受法律保护,可向债务人继承人主张债权,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中生存方需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解析:
债务人去世,债务不当然消灭。若债务人有遗产,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责。实践里,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讨债权,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若继承人不配合,债权人可通过起诉维权。若你在遇到类似债务纠纷情况时,对法律适用及处理方式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30 13:2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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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死了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去世债务不当然消灭。有遗产时,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出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不限;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可不承担清偿责任。若为夫妻共同债务,生存方要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担责。
2.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继承人主张债权,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
3.解决措施与建议:当继承人不配合偿债时,债权人可收集债务证据和对方继承遗产的证据,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应明确债务性质并合理要求生存方清偿。

2025-08-30 13:02:3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人免债声明受法律保护吗问题解答如下,其次,吕某的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未就该3.5万元货款约定过付款期限,也未就此达成过补充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效吗无效。案情: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吸收新股东投资。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新股东要求食品公司须对公司以前的债务进行登记。2006年8月12日起,大众食品公司遂在当地县级电视台连续一个星期播放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声明凡本公司债权人请于15日内到公司原办公地址重新登记确认债权,逾期未前来登记确认的,以后概与公司无关。声明人: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12日。”9月10日,省外的原料供应商吕某找到大众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给付2004年10月20日结欠的原料款计人民币3.5万元。食品公司以已在电视台发出声明,吕某未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因讨债未果,9月13日,吕某将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后应当及时给付,被告以已发出声明,原告未重新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对的,遂判决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吕某3.5万元货款及其利息。点评:的判决是正确的。首先,食品公司的声明不符合关于债权债务消灭的规定。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显然,本案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以上(一)至(六)项有关债务消灭的法定事由,他们之间也无债务免除的约定。因此,吕某的债权并不因被告食品公司的电视声明而消灭。其次,吕某的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未就该3.5万元货款约定过付款期限,也未就此达成过补充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最后,允许债务人自行免除债务,也是违背最基本的生活常识。要是允许债务人自行免除债务,世界上就不会有任何债务,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任何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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