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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期限是如何起止计算

苟** 江苏-扬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25.08.29 09:21:34 474人阅读

刑事追诉期限是如何起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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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追诉期限起算点。若犯罪行为无连续或继续状态,从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算;若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二)关注再犯罪情况。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期限。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期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期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二十年,特殊情况须报最高检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025-08-29 11:5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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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追诉期限一般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指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不同犯罪的认定有所不同,像非法拘禁罪从解除拘禁状态之日起算,盗窃罪从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控制时起算。
(2)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体现了对再犯罪行为的严格规制。
(3)法定最高刑不同,追诉期限也不同。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为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为二十年,特殊情况经最高检核准可追诉。

提醒:了解追诉期限规定很重要,犯罪后不要心存侥幸,同时若涉及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以准确判断追诉期限。

2025-08-29 11:1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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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追诉期限一般从犯罪之日起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追诉期内又犯罪,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重新计算;不同法定最高刑对应不同追诉期限,超过二十年需追诉的要报最高检核准。
法律解析:
刑事追诉期限的计算有明确规定。“犯罪之日”是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像非法拘禁这种有持续状态的犯罪,从解除拘禁状态算;盗窃罪则是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控制时起算。若在追诉期限内再犯罪,前罪追诉期限重新计算,这是为了防止犯罪人利用追诉期限逃避法律制裁。同时,根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追诉期限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当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五年,以此类推。如果超过二十年还需追诉,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了解这些规定能让大家清楚犯罪行为在多长时间内会被法律追究。若对刑事追诉期限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29 10:3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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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追诉期限计算有明确规则。一般从犯罪之日即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终了之日起算。比如非法拘禁罪从解除拘禁状态起算,盗窃罪从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控制起算。
2.若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3.追诉期限根据法定最高刑不同有所区别。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期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追诉期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二十年,特殊情况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4.建议司法机关加强对追诉期限规则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认知。同时,在办案中严格依照规定准确计算追诉期限,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2025-08-29 10:1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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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追诉期限一般从犯罪完成或停止之日起算;犯罪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日起算。比如非法拘禁,从解除拘禁算;盗窃则从财物脱离原主控制时起算。
2.若在追诉期内又犯罪,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重新计算。
3.追诉期限依法定最高刑而定:不满五年有期为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为十年;十年以上为十五年;无期、死刑为二十年。超二十年须追诉的,要最高检核准。

2025-08-29 09:46:0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概念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二、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三、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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