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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起诉遗产继承人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邓** 天津-和平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8.28 02:27:02 343人阅读

能否起诉遗产继承人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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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遗产继承人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继承人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部分自愿偿还的除外;放弃继承则无需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在债务人去世后,若想追讨债务,可将遗产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这样能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2.若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债权人可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3.若继承人放弃继承,虽然其不承担责任,但法院会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用于偿还债务,债权人可关注法院处理进程。

2025-08-28 07: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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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进行清偿。这意味着继承人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仅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负责。
(2)若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法律并不禁止。
(3)当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可不承担清偿责任。
(4)债权人在债务人去世后,有权将遗产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若继承人继承遗产,需在继承范围内还款;若放弃继承,虽自身无需担责,但法院会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用于偿债。

提醒:
债权人起诉时要注意收集债务人遗产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8-28 07:0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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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在债务人去世后,应先确定债务人是否有遗产以及遗产继承人。
(二)收集债务人存在债务、遗产范围等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
(三)将遗产继承人列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在诉讼过程中,明确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若继承则要求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若放弃继承,请求法院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用于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5-08-28 05:4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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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能起诉遗产继承人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2.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税款和债务。超出部分,若自愿偿还则不限。
3.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4.诉讼中,继承遗产的继承人需在继承范围内担责;放弃继承的,虽无责任,但法院会处理遗产偿债。

2025-08-28 05:0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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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可以起诉遗产继承人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担责,放弃继承则可能无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可不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能将遗产继承人列为被告起诉。若继承人继承遗产,需在继承范围内还款;若放弃继承,虽自身无需担责,但法院会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用于偿债。若你在处理类似债务纠纷时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8-28 03:58:44 回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若和继母形成抚养关系(就是她抚养你长大),就和生母亲具有同等的法律继承权。法律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中亦有争议,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另外,有观点认为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了赡养义务,也可以认定为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但是这一理解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对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是符合社会道义的,但成年继子女并没有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条件,而且此时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不是法定义务,不能因此认定形成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旦认定就等于双方形成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赡养义务便成为法定义务,显然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这恐怕会大大打击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事实赡养的主动性。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虽然如前所述有观点认为判断标准是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但单纯的给付一定钱财,而不在一起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生活、学习没有任何关心照顾、培养,不宜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特殊情况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时,例如子女未成年便民商法律网、继父母在外地工作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要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就要注意抚养行为和赠与行为之间的区别,抚养关系下给付生活费一定是一种长期的、持续的负担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行为,费用的数额相对稳定;而赠与则是偶尔的给付行为,给付标的的价值不确定,一般每次给付都含有特定用意。对于赠与行为,即使继父母赠与继子女的财物较多,可能超出继子女所需的抚养、教育费用,也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是五年,但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1、2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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