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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几个月初审公告

李* 吉林-白山 商标咨询 2025.08.28 03:16:13 487人阅读

商标几个月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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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商标申请审查有明确时间限制,通常9个月内完成。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关注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实质审查着重于商标的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以及是否与在先商标冲突。

(2)通过审查的商标会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公告期为3个月。此期间,社会公众可对商标提出异议。

(3)若公告期满无异议,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便获得商标专用权。

提醒:
商标申请过程中要确保申请文件准确规范,公告期需留意是否有异议提出。不同商标案情存在差异,若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28 07:1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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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商标后要耐心等待审查结果,在9个月审查期内可关注申请进度。
(二)准备申请文件时要确保齐全且填写规范,避免因形式问题影响审查。
(三)设计商标时要使其具有显著性,不违反禁用条款,提前查询是否与在先商标冲突。
(四)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期后,要留意是否有人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025-08-28 07:1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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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申请后,通常9个月内完成审查。商标局会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前者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规范,后者看商标有无显著性、是否违规及有无冲突。

2.通过审查的商标,会在《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

3.公告期内,任何人可提异议。期满无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2025-08-28 05:5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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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标申请后一般9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会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3个月,无异议则核准注册。
法律解析:
商标申请流程包含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聚焦申请文件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质审查重点在于商标的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以及有无与在先商标冲突等情况。正常情况下,审查工作会在9个月内完成,符合规定的商标将进行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此期间任何人都能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商标即可核准注册。商标申请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和复杂流程,若遇到商标申请相关的难题,比如不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知如何应对异议等,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5-08-28 05:1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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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有明确流程和审查标准。商标申请后通常9个月内完成审查,商标局会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关注申请文件完整性和规范性,实质审查围绕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以及是否与在先商标冲突等。

若商标通过审查,会在《商标公告》进行3个月的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内任何人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商标将被核准注册。

为顺利完成商标申请,申请人应在申请前充分准备,确保申请文件完整、填写规范。同时,提前做好商标查询,避免与在先商标冲突,提高商标显著性。在公告期需密切关注动态,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异议。

2025-08-28 04:02:1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第一、商标被异议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后,将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就商标被异议情况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书面的异议答辩材料。对商标申请人来讲,收到通知书后可以选择提供材料也可以选择不提供相关材料,这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但从异议实践的情况来看,商标申请人如能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于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是有一定帮助的。虽然不一定能影响最终的裁定结论,但是申请人至少已经尽到职责。第二、多方面考虑商标异议裁定,是否提出异议复审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的异议裁定,被异议商标就可以注册了,异议人不能再提复审,商标申请人就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如果做出不予注册的裁定,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复审申请。此处规定与旧《商标法》规定区别较大。在旧《商标法》施行期间,大量的异议复审是由异议人因异议不成向商评委提出的,也有部分复审是异议成立由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在新《商标法》实施后,异议不成后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权,异议人不能再提异议复审,而只能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因此,新法实施后,异议复审的数量应该有一个比较大的减少。商标申请人在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需要谨慎应对,考虑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异议复审程序。第三、接受复审结果或启动司法程序新法废除了行政终局裁定的做法在保留异议复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救济程序,即根据新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人民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虽然对于商标复审案件采用行政诉讼模式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但毕竟为当事人提供了作为权利的最终救济方式——司法救济。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商标异议案件实行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级审理终审制,即商标局异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一审作出一审判决、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此种结果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分配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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