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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费要支付到大学毕业吗

邓** 宁夏-固原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8.27 11:21:17 394人阅读

离婚孩子抚养费要支付到大学毕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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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孩子抚养费通常支付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若子女十六至十八周岁且以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付。对于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需负担必要抚养费。大学教育非义务教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无支付抚养费法定义务,但自愿支付法律不禁止。
2.解决措施和建议:父母在离婚时应明确抚养费支付相关事宜并写入协议。在子女成长过程中,若情况发生变化,如子女出现非主观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等,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调整抚养费。对于成年子女上大学费用问题,父母和子女可提前沟通规划,培养子女独立意识和理财能力。

2025-08-27 16: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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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若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子女情况的合理考量。
(2)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需负担必要抚养费,保障了这些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
(3)大学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父母自愿支付的法律不禁止,尊重了家庭的自主意愿。

提醒: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要依据子女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继续支付。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8-27 15:3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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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抚养费支付期限,一般支付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
(二)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因非主观原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要负担必要抚养费。
(三)子女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大学教育阶段父母无支付抚养费法定义务,若自愿支付法律不禁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2025-08-27 14:1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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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离婚后孩子抚养费付到子女满18岁。若子女16到18岁,以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父母可停付。
2.成年子女还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非主观原因无法正常生活,父母仍要付必要抚养费。
3.大学非义务教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无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自愿支付法律不禁止。

2025-08-27 13:5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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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特殊情况有不同规定。
法律解析:
通常情况下,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父母就无需再支付抚养费。若子女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能以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也可停止给付。但对于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非主观原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需支付必要抚养费。大学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不过父母自愿支付也受法律允许。如果在抚养费问题上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08-27 12:47:29 回复

聂某林与白某妹于结婚,8月生于一女聂某娟。,聂某林与白某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聂某娟由白某妹抚养,聂某林每年支付聂某娟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聂某林按照离婚协议在每年年初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9月,聂某娟考入某大学。1月,当白某妹要求聂某林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时,聂某林却认为聂某娟现在已经成年,其已无抚养义务,拒绝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在多次索要抚养费未果后,聂某娟与3月初向提讼,认为自己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要求聂某林按照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支付其抚养费。在本案中,对于聂某林是否还需向聂某娟支付抚养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聂某林应当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聂某娟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刚考入大学,没有生活,没有经济收入,聂某娟主要的任务是完成自己的学业,其生活费、教育费等花费主要还是靠父母帮其承担。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聂某林应当承担聂某娟必要的抚养费。第二种观点认为聂某林无需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聂某娟现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具备了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是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聂某林无需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中的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根据我国目前的学习制度,进入大学的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或者即将18周岁,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已经是成年人。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大学生还是以学习为主,能够通过自己勤工俭学或者创业来维持自己生活和学习的大学生聊聊无几。即使有些学生参加劳动,所得的收入也无法支付昂贵的学费及日渐高涨的消费支出。如果已成年大学生都必需以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自己学习和生活所需的费用,那么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有辍学的可能。当然,在实际生活中,父母拒付已成年大学生抚育费的情况较为罕见,大多情形是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而愿意付出一切。2、父母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育费虽然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何为不能生活的子女,最高院有两个不同的解释,一个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包括的三种:(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该解释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前最高院作出的另一个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解释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所作出。对于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前解释无范围限制,而后解释将范围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由于这两个解释不存在上下位阶的问题,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3、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让已成年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生活费有很大困难。但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要求。在本案中,聂某娟作为一名已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无权要求聂某林继续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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