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起算。
实践中,债权人若未在保证期间以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重视保证期间,及时主张权利。
为保障权益,债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和主债务履行期限,避免模糊不清。2.密切关注保证期间,一旦临近届满,及时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结论: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为债务履行期满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不明时,从宽限期届满起算;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依法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责。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确定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六个月的规则。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明确,保证期间从宽限期届满起算。这是为了保障各方权益,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把握好时间,及时维权。如果在连带责任保证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债权人与保证人应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避免后续纠纷。
(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要清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需留意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有约定就按约定来。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
2.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没约定或不明确,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时起算。
3.债权人若在保证期间未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不用担责了。所以,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起诉或仲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1)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执行。这种约定给予双方一定的自主性,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期间。
(2)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提供了法定的保障期限。
(3)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4)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通过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起诉或申请仲裁等。若未在该期间主张,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债权人务必重视保证期间,及时按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同案情下保证期间的计算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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