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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赠的提供经公证的材料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熊* 广东-深圳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3.27 10:38:32 19人阅读

律师您好!今年家里的老人去世了,需要继承一笔遗产,那么对于继承遗赠的提供经公证的材料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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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类法律问题,首先应该详细描述案情电话咨询一下律师,让其帮您分析一下案件案情。然后再结合案情和律师谈妥代理费,一般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财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收取,各地标准不一。
律师代理权限分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
一、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辩论意见等。
二、特别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授权委托人承担。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的权限更大些。

2018-03-27 10:5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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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必须要公正的。
相关法律: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继承遗赠的提供经公证的材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挥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因继承而导致房屋产权变动的,应当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对于登记所需材料,《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上述规定中,强调了申请人提供权属证明及必要材料,对于作为不动产类型之一的房屋因继承、受遗赠导致的过户登记并未特别规定需要提供公证材料。

2018-03-27 10:4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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