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卖公告确实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从法律层面看,要约需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受约束,而要约邀请旨在吸引他人发出要约。
2.拍卖公告一般仅公布拍卖标的、时间、地点等基础信息,缺少合同具体条款,也未表明公告发布人会因他人响应就必然签订合同,这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3.解决措施与建议:对于拍卖公告发布方,应清晰准确地公布相关信息,避免误导潜在竞买人。潜在竞买人要明确拍卖公告性质,不能将其误当作要约,在参与拍卖前仔细研究具体规则和要求,谨慎作出要约行为。
结论:
拍卖公告不属于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且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就属于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一般仅公布拍卖标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缺少合同具体条款,也未表明公告发布人在他人响应时必然受约束签订合同。它的作用是吸引潜在竞买人参与拍卖并发出要约,并非要约本身。若大家在拍卖或合同订立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一)若参与拍卖活动,要明确拍卖公告性质为要约邀请,不能认为看到公告就等同于与公告发布人达成合同。
(二)有意参与拍卖,需仔细研究公告内容,在参与过程中以自己的出价行为向拍卖人发出要约。
(三)当拍卖人接受出价落槌时,才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1.拍卖公告性质为要约邀请,并非要约。
2.法律规定,要约是想和他人签合同的表示,内容要具体明确,且要约人受承诺约束。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给自己发要约。
3.拍卖公告一般只公布标的、时间、地点等信息,没合同具体条款,也没表明响应后就必然签约。
4.它作用是吸引潜在竞买人参与,让其发出要约。
律师解析 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 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自己订立合同的表示。因此,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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