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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苟* 云南-红河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08.22 08:17:39 471人阅读

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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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时,承包人可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约定获得折价补偿,这保障了承包人付出劳动后的合理收益。
(2)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明确了责任归属。
(3)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请求折价补偿的权利,发包人需返还财产,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各自担责,体现了公平原则。
(4)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当事人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的工程价款约定获得折价补偿,为实际施工提供了结算依据。

提醒:建设工程施工中,各方应重视工程质量,签订合同时明确责任与义务。遇到合同无效及工程款结算问题,因案情多样,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8-22 11:3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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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结算需根据不同情形处理。若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获折价补偿;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发包人返还相应财产,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各自担责。若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当事人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获折价补偿。
1.为保障自身权益,承包人应注重工程质量,避免出现不合格情况,以顺利获取工程款。
2.发包人在工程不合格时,及时要求承包人修复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要求其承担费用。
3.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合同合法有效,避免出现无效合同导致后续纠纷。

2025-08-22 10:2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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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结算按工程验收情况处理,合格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不合格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担修复费,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补偿,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补偿。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款结算的关键因素。当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价款约定获折价补偿,体现对其劳动成果的认可。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让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合理分摊成本。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补偿,同时发包人需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数份无效合同,工程质量合格时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结算,保障交易公平合理。若在建设施工合同方面有类似疑问或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22 09:5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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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约定获得折价补偿。比如完成的大楼整体质量达标,承包人就可按合同约定要钱。
(二)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像房屋防水没做好,修复好后,发包人可让承包人付修复的钱。
(三)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不能请求折价补偿,发包人要返还承包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有过错各自担责。
(四)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的工程价款约定获得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5-08-22 09:4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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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按以下情况处理:
1.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按合同价款约定获得折价补偿。
2.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让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3.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不能请求折价补偿,发包人返还已取得财产,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过错方赔偿损失,双方有错各自担责。
4.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当事人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的价款约定获折价补偿。

2025-08-22 08:46:26 回复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建设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取得的对方财产比如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承担。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已经完工的:(1)在价款结算方面,因为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务活动已经物化为工程实物,无法简单的恢复到原状,因此只能折价补偿,那么如何折价补偿呢?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还是按照市场价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在工程质量方面,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免除。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质保期内承担质量保修义务。(3)在其他损失的索赔方面,因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均归于无效,因此对于各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应提供相应的实际损失的依据。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尚未完工的,之后也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参照工程完工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4、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不依赖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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