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定。此权利为法定优先权,旨在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实现,性质上属于担保物权,并非请求权,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2.相关规定将该权利行使期限定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会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3.鉴于此,承包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免逾期导致权利丧失。可提前制定清晰的权利行使计划,密切关注期限节点,在临近期限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目的在于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实现。它本质是担保物权,并非请求权,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主要针对请求权,所以其本身特性决定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2)相关规定表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具有不变性,不会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这就从法律规定层面明确了该权利不能像诉讼时效那样进行中止、中断。
提醒:
承包人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否则逾期将导致权利丧失。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权利性质
承包人要清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不是请求权,这决定了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
(二)牢记行使期限
因为该权利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所以承包人要准确记住法定期限,并在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防止逾期丧失该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此规定表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1.建设工程优先权也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它是法定的,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
2.该权利性质为担保物权,并非请求权,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一般针对请求权。
3.此权利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这是不变期间,不会中止、中断或延长。
4.承包人要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否则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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