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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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不能继承,但地上房屋可继承。
2.出嫁女儿若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继承房屋后可因“地随房走”继续用宅基地;不符合条件,可居住但不能翻建,房屋坍塌后集体收回。
3.户口迁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嫁女儿能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至房屋灭失,不能重新申请。
结论: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继承,其上房屋可继承。出嫁女儿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继承房屋后可因“地随房走”继续使用宅基地;不符合条件或户口已迁出的,可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至房屋灭失,但受限不同,且户口迁出后不能重新申请。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不拥有所有权,所以不能继承。而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出嫁女儿,基于“地随房走”原则,继承房屋后能继续使用宅基地。不符合条件的,虽可居住但不能对房屋进行改造,房屋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户口迁出的出嫁女儿虽能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至房屋灭失,却无法重新申请宅基地。若遇到与宅基地和房屋继承相关的复杂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不可继承,但其上房屋可继承。出嫁女儿在不同情形下对宅基地和房屋的权益不同。
2.若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继承房屋后依“地随房走”可继续使用宅基地。此时可考虑及时办理相关宅基地使用手续,确保权益合法合规。
3.若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符合申请条件,可继承房屋居住使用,不能翻建等,房屋坍塌后宅基地被集体收回。应合理维护房屋,延缓自然坍塌时间。
4.若户口已迁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至房屋灭失,无法重新申请。可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和小范围修缮,保障居住安全。
法律分析:
(1)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本身不可继承,而宅基地上房屋能够继承,这是基于房屋的私有属性。
(2)出嫁女儿若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继承房屋后,依据“地随房走”原则,可继续使用宅基地,此为合理的权益延续。
(3)若不符合申请条件,虽可继承房屋并居住,但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房屋自然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以维护集体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4)出嫁女儿户口迁出,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至房屋灭失,但不能重新申请宅基地,确保集体土地只为成员所用。
提醒:不同地区对宅基地和房屋继承的规定可能有差异,涉及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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