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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死了房屋拆迁母亲有继承权吗

康* 广东-韶关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8.20 14:04:08 339人阅读

母亲死了房屋拆迁母亲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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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确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母亲去世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失,也就不再具备继承权。
(2)当房屋拆迁涉及母亲生前应得的拆迁权益时,这部分权益属于母亲的遗产。对于遗产的继承,如果母亲留有遗嘱,就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
(3)若没有遗嘱,便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各继承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对遗产进行分割。
(4)要是继承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5)在母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母亲本应继承的份额就由她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提醒:处理遗产继承时要注意收集相关权益证据,不同继承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8-20 17: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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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母亲去世后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确实不再具有继承权。但房屋拆迁时母亲生前应得的拆迁权益属于遗产。
1.继承方式: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分割方式:各继承人可协商分割遗产。
3.争议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解决。
4.代位继承:若母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符合代位继承条件,母亲应继承的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建议继承人之间友好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20 16:3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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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母亲去世后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无继承权,但生前应得拆迁权益属遗产,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有代位继承情形按规定执行。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母亲去世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所以不再具有继承权。然而房屋拆迁时母亲生前应得的拆迁权益属于其遗产。在继承方面,如果有遗嘱就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则依据法定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这些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各继承人可以自行协商分割该遗产,要是无法达成一致,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另外,若母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母亲应继承的份额会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如果您在遗产继承方面遇到任何疑问或者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详细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8-20 16:3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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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拆迁权益性质。确定该房屋拆迁时涉及母亲生前应得的拆迁权益属于母亲的遗产。
(二)查看遗嘱情况。若母亲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继承。
(三)法定继承分配。若没有遗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四)协商分割遗产。各继承人就遗产分割问题进行友好协商。
(五)诉讼解决分歧。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考虑代位继承。若母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符合代位继承情形,母亲应继承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025-08-20 15:0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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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人去世后,民事权利能力消失,也不再有继承权。
2.房屋拆迁涉及去世者生前应得权益的,这算遗产。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遗嘱则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
3.继承人可协商分割遗产,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若去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符合代位继承条件的,其应继承份额由晚辈直系血亲继承。

2025-08-20 14:47:11 回复

继承的顺序与条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国的继承法抄中,子女与配偶、父母同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二)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分析如下:  1,首先要看被拆迁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外婆不是产权的共有人之一的,是不能参与分配的;  2,如果当事人的母亲过世的,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父母、配偶、子女都是其生前合法财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  4,这和当事人外婆的户口是否投靠到当事人母亲的名下,是无关的。  一,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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