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留地所有权属集体,不可继承,不过其上收益和附着物能被法定继承人继承。像老人在自留地上种植的作物、建造的附属设施等财产,继承人可按规定继承。
2.对于自留地使用权益,若户内有其他成员,由其继续使用;若户内无其他成员,集体有权收回。部分地区为保证农业生产连续性,会让老人近亲属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耕种,但这并非继承。
3.法定继承人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不参与继承。
建议继承人了解继承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集体收回自留地时应保障公平合理,遵循程序。近亲属继续耕种需按地区规定执行,避免纠纷。
法律分析:
(1)自留地所有权归属集体,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不过,自留地上的收益和附着物,像种植的作物、建造的附属设施等,法定继承人可依据规定进行继承。
(2)在自留地使用权益方面,若户内尚有其他成员,该自留地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使用;若户内已无其他成员,集体则有权收回。
(3)部分地区出于农业生产连续性的考虑,会允许老人近亲属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耕种使用自留地,但这并非是继承行为。
(4)法定继承人存在顺序之分,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提醒:处理自留地及相关权益继承问题时,要区分好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继承与临时使用的差别。不同地区规定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想继承老人自留地上的作物、附属设施等财产,法定继承人可在老人去世后,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不参与继承。
(二)关于自留地使用权益,若户内还有其他成员,可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使用;若户内无其他成员,集体有权收回。若所在地区有让老人近亲属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耕种使用的政策,可按此操作,但要明确这并非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自留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继承,但地上收益和附着物能继承。老人去世后,其在自留地种植的作物、建造的附属设施等,法定继承人可依规继承。
2.自留地使用权益方面,户内有其他成员,由其他成员继续使用;无其他成员,集体有权收回。部分地区考虑农业生产连续性,会让老人近亲属继续耕种,但非继承。
3.法定继承顺序分两档,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不继承。
结论:
自留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继承,其上收益和附着物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户内有其他成员,自留地由其继续使用;户内无其他成员,集体有权收回。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以不能被继承。不过,在自留地上种植的作物、建造的附属设施等收益和附着物,属于个人财产,法定继承人能够按照规定进行继承。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不参与继承。对于自留地的使用权益,若户内还有其他成员,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使用;若户内无其他成员,集体有权收回,部分地区会让老人近亲属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耕种使用,但这并非继承。如果大家在自留地权益继承等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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