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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包括具体哪些情形

刘** 云南-红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8.07 02:53:18 437人阅读

自动投案包括具体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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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自身涉及犯罪,在犯罪事实或本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应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争取从轻处理机会。
(二)如果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也会被视为自动投案。
(三)犯罪后逃跑处于被通缉、追捕状态,应放弃逃避主动投案。
(四)若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投案意图。
(五)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是被亲友送去投案,也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025-08-07 07: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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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嫌疑人未受讯问、强制措施、群众扭送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
2.这些情形视为自动投案: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逃跑中被通缉追捕时主动投案;准备投案或在途中被捕获;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亲友报案后送嫌疑人投案。

2025-08-07 06:4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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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自动投案有多种情形,除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发觉等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外,还有罪行未被发觉因形迹可疑交代罪行、逃跑中主动投案、准备或途中被捕获、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亲友报案送去投案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自动投案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有着重要意义。这些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比如罪行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交代罪行,体现了嫌疑人的主动性;逃跑中主动投案和准备或途中被捕获,也表明其有主动接受法律处理的意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和亲友报案送去投案,同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嫌疑人有接受法律制裁的态度。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其家属,都应重视自动投案相关规定,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

2025-08-07 05:4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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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投案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主动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对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有积极意义,也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的悔罪态度,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自动投案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让公众了解自动投案的情形和好处,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
-对于主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量刑时给予适当从轻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建立健全对自动投案的认定机制,确保认定过程准确、规范,避免出现认定偏差。

2025-08-07 04:2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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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动投案有着明确的条件界定,当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发觉但嫌疑人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投案,符合自动投案标准。
(2)除常规情形,还有多种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这种情况体现了嫌疑人在无确切证据指向时的主动认罪态度。
(3)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中主动投案,表明嫌疑人有了主动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
(4)准备去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捕获,说明其已有投案的实际行动和主观意愿。
(5)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以及亲友报案后送嫌疑人投案,也都可视为自动投案,一定程度反映了嫌疑人主观上对接受法律处理的认可。

提醒:自动投案认定有严格法律规定,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判断。

2025-08-07 03:12:21 回复

投案自首的条件有哪些,具体有哪些情形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的、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来说,必须做到这一点,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诚意。认定为自首的情形: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4、可供自首的对象:(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2)其所在单位。(3)城乡基层组织。(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投案自首的条件有哪些,具体有哪些情形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的、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来说,必须做到这一点,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诚意。认定为自首的情形: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4、可供自首的对象:(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2)其所在单位。(3)城乡基层组织。(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性质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二)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1)完全赔偿原则。(2)合理预见规则。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四)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五)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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