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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找一个律师辩护如何收费

戚* 贵州-安顺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8.05 14:09:18 342人阅读

行贿受贿罪找一个律师辩护如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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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影响律师收费的因素
充分认识到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和知名度、地区经济水平等都会左右收费标准,在选择律师时综合考量这些因素。

(二)明确收费方式
知晓常见的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行贿受贿案这类刑事案件一般采用计件收费。

(三)对比不同律师
多对比不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报价及服务,对不同律师的收费情况和服务质量有全面了解。

(四)当面协商收费
与律师当面沟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协商收费,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2025-08-05 19: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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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收费受案件难度、律师资历名气、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左右。

2.收费方式有计件、按标的额比例、计时等。行贿受贿等刑事案件多计件收费,简单案件收数万元,复杂重大案件可能达数十万甚至更多。

3.经济发达地区知名律师收费往往更高。多阶段案件,各阶段单独计费。

4.建议和律师面谈,结合案件协商收费,多对比律所和律师报价与服务后再选。

2025-08-05 18:2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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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律师收费受多种因素影响,收费方式多样,行贿受贿案等刑事案件常见计件收费,不同情况收费差异大,建议与律师当面沟通协商并对比选择。
法律解析:
律师收费并非固定统一,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和知名度、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影响。收费方式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行贿受贿案这类刑事案件多采用计件收费。简单案件律师收费可能为数万元,复杂、重大案件收费可能达数十万元甚至更高。经济发达地区知名律师收费一般高于普通地区普通律师,涉及多阶段的案件,每个阶段会单独计费。当事人在面对法律事务需要聘请律师时,要结合自身案件情况,与律师当面沟通收费问题,同时多对比不同律所和律师的报价与服务后再做决定。如果在律师收费方面有疑问或者遇到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05 16:5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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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和知名度、地区经济水平等。收费方式多样,有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对于行贿受贿等刑事案件,常见的是计件收费。简单案件律师收费数万元,复杂重大案件收费可达数十万元甚至更高。经济发达地区知名律师收费往往高于普通地区普通律师,涉及多阶段的案件,每个阶段单独计费。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与律师当面沟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协商收费。
2.多对比不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报价及服务,然后再做选择。

2025-08-05 16:0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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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律师收费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案件复杂程度、律师自身经验与知名度、地区经济水平等都会对收费产生影响。
(2)收费方式多样,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像行贿受贿案这类刑事案件,常采用计件收费。
(3)收费水平因案件和律师而异,简单案件收费相对较低,数万元即可;复杂、重大案件收费则较高,可达数十万元甚至更多。
(4)地区和律师差异也会导致收费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知名律师收费往往高于普通地区普通律师。
(5)多阶段案件每个阶段会单独计费,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

提醒:
与律师沟通时应明确案件具体情况,协商收费。多对比不同律所和律师报价及服务,重大案件建议进一步咨询分析。

2025-08-05 15:22:4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关于罪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1、首先,被告人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书指控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是君临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而这套房产的所有书面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某,而不是王某。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而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用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而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人非法收受的。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行贿人的指证,也没有人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方式成为被告人所有无法得到确切的认定。从整体来看,被告人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人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至人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人关系(张某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两人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非法收受。2、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人认为,从广义来讲,交流创造利益,而利益推动交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是一种交流,所以利益的存在是一种自然。如果几个人,尤其是几个朋友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互相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非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辩护人认为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否定性的利益。而本案中,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为李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人找公安局交涉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从案卷材料可知,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有人纠结带性质的人员,每天在东方之珠在酒店闹事,致使酒店无常营业。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此进行处理并最终给予平息是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并不是给李某谋取刑法意义上的“利益”。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二、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疑义。这里,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客观行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愿望。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本罪。田某的证言可以说明被告人可能存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但这仅仅是可能,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印证田某的证言。在这种情况下,该证言属于单独证据,即使是采取“相对证据说”进行证据认定的民事诉讼也不能对该证言作出认定,更不要说采取“绝对证据说”的刑事诉讼。所以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了“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至少也是并不一定知道李某、崔某、张某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对有关举报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减轻某些人的罪责,但被告人的本意只是要追究犯罪,不能说为了追究犯罪,而该追究造成了他人责任的减轻就认为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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