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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兰** 西藏-山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8.04 17:53:16 496人阅读

怎么样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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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自己持有假币,应及时联系银行或公安机关,将假币上交。
(二)在日常生活交易中,要仔细辨别货币真伪,避免误收假币。若收到疑似假币,不要再次使用,应尽快确认并上交。
(三)加强对货币防伪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辨别假币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08-04 21:4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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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使用假币罪,即违反货币法规,明知是假币还持有或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该罪,主体需是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要故意持有或使用假币,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

3.客观上,持有指控制假币,使用是让假币流通,如购物偿债。数额超4000元才构成犯罪。

4.若有此类行为,应及时报告,以免担刑责。

2025-08-04 21:0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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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持有、使用假币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主体需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需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还持有或使用,若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客观方面要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货币且数额较大,持有指对假币实际控制和支配,使用指将假币投入流通领域,数额以总面额4000元为起点,未达此标准不构成犯罪。所以一旦有持有、使用假币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就会触犯此罪。若遇到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若你对持有、使用假币罪或其他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04 20:3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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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使用假币罪是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主体需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还持有或使用,若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
2.客观上要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货币且数额较大。持有指对假币实际控制和支配,使用是将假币投入流通领域。数额较大以总面额4000元为起点,未达此标准不构成犯罪。
3.为避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一旦有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这不仅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也能保障自身免受法律制裁。

2025-08-04 20:0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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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方面,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是假币还去持有或者使用。如果不知情而持有、使用假币,不构成犯罪。
(3)客观方面,一是要有持有或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持有意味着对假币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使用则是把假币投入到流通中,像购物、偿债等情况。二是数额要达到较大标准,以总面额4000元为起点,未达到这个数额的不构成犯罪。

提醒:若发现持有或可能使用了假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因达到定罪标准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04 19:15:40 回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性。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的货币即人民币和外币含港、澳、台币(包括现行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描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利用货币或物品买回、换取伪造的货币之行为。所谓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是指以伪造的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必须在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实施,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之方面。否则,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以其他罪论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在这里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货币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职权的便利,即在自己职务范围内因职务而产生、享有的处理某种事物的便利,如人事权、物权等,又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无论出于哪一种情况,都应当与自己的诸如管理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国内外汇兑换的往来等等从事货币流通及相关的业务职责活动相联系。如利用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放出与收回贷款等等,就可形成本罪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利用本身的职务之便,只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的环境、方法、条件等,而将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就不是本罪的客观之行为。如某银行的一工作人员将假币向其银行某一储蓄所与之不相识的人员兑换真币,以及晚上趁无人之机,潜入金库将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都因未利用职务之便因而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使用假币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目前,我国已形成以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其中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性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城乡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即是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或者虽然是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工作,但其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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