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黑龙江法律咨询 > 鸡西法律咨询 > 鸡西受理范围法律咨询 > 货物运输损毁管辖法院的相关解释是什么的呢

货物运输损毁管辖法院的相关解释是什么的呢

赵* 黑龙江-鸡西 受理范围咨询 2018.03.25 01:05:13 158人阅读

邻居是大车司机,最近运输的水果在半路倾斜了,不不熟悉当地的路线,想知道货物运输损毁管辖法院的相关解释

其他人都在看:
鸡西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鸡西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在运输合同中,不论是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还是联合运输合同的纠纷,因此而提出的诉讼,一般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诸多形式的运输中,有两个运输方式而成立的合同是例外。其
一,如果是海上运输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其
二,如果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018-03-25 01:11:13 回复
咨询我

在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纠纷,即包括一方不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无故拖延运输期限,又包括在运输过程或者到达目的地时,托运的物品被损坏、丢失,或者对运输工具、设备造成损害,以及旅客人身遭受损害所发生的赔偿纠纷。因此,与《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25条规定的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纠纷,可能发生在运输合同始发地、中转地、也可能发生在运输到达地。当事人因为上述运输合同发生纠纷,经过双方协商,可以自行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是货物运输损毁管辖法院的规定

2018-03-25 01:07:13 回复
咨询我

缔约双方的地位。法律之所以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目的在于对一些行业、部门因具有一定垄断、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定不平等条款的情况加以规制。因为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则相对人的契约自由尤其是选择缔约对象以及决定格式条款内容方面的自由丧失殆尽,因此应从严认定此种情况下格式条款的效力。而普通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涉力量大致相当,货物运输损害对有效性的判断可以从宽掌握。本案中,原、被告既非有一方处于弱势地位,也无一方具有垄断或优势地位,属于平等的地位关系。

2020-12-02 02:47:58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