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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后多久送看守所

周* 黑龙江-鸡西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8.04 06:21:37 463人阅读

刑事判决后多久送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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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判决生效后,通常要在十天内把罪犯送到看守所或其他执行场所。
2.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要在十天内把法律文书送到公安机关、监狱等执行机关。
3.需羁押服刑的罪犯,法院会交给公安机关,由其送往执行场所。
4.交付执行时间会受案件情况、司法程序安排等影响。若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和送押时间会推迟。

2025-08-04 09:1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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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生效后通常应在十日以内将罪犯送交看守所或其他执行场所。第一审人民法院需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至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若罪犯需羁押服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由其送押。

但实际交付执行时间会受多种因素影响而有差异。若案件存在上诉、抗诉等情况,判决生效时间推迟,送押时间也会延后。

为保障送押工作顺利进行,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法院和公安机关建立高效沟通机制,及时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和交接事宜;二是明确司法程序各环节时间节点,减少不必要延误;三是加强对特殊情况的应对预案,确保送押时间在合理范围内。

2025-08-04 08:1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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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判决生效后通常在十日以内要将罪犯送交看守所或其他执行场所,第一审人民法院需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把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相关执行机关。
(2)若罪犯需羁押服刑,法院交付给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送交看守所或监狱等执行场所。
(3)交付执行时间并非固定不变,会受具体案件情况、司法程序安排等因素影响。当案件存在上诉、抗诉等情况时,判决生效时间推迟,送押时间也会跟着延后。

提醒:
刑事判决送押时间有规定但存在变数,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对送押时间等法律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8-04 08:0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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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判决生效后一般十日以内将罪犯送交看守所或其他执行场所,但交付执行时间可能因多种因素存在差异。
法律解析:
根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需在十日以内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若罪犯需羁押服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由其送交看守所或监狱等执行场所。然而,交付执行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案件存在上诉、抗诉情况时,判决生效时间推迟,送押时间也会相应延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司法程序安排也有别,所以实际送押时间并非绝对固定。若对刑事判决执行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详细的解答。

2025-08-04 07:5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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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应严格遵循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二)若罪犯需羁押服刑,法院及时交付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尽快送交看守所或监狱等执行场所。
(三)对于存在上诉、抗诉情况的案件,相关部门要做好跟踪,待判决生效后尽快安排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2025-08-04 07:00:1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多长时间投入服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在一个月内就完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扩展资料:的收监程序:《法》第十五条 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代为执行。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第十七条 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收监。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应当自收到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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