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符合特定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包括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且有指定医院证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不致危害社会。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暂予监外执行。
(3)存在适用保外就医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要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当可提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需重新核查。
提醒: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不被批准,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想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的需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凭借相关证明申请;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提供相应生活状况证明申请。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凭借怀孕或哺乳证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三)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保外就医。
(四)决定或批准机关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要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当时会提出书面意见,此时决定或批准机关要重新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符合以下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由指定医院诊断开证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
3.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决定或批准机关需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当可提意见,机关应重新核查。
结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证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下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且决定或批准机关需将决定抄送检察院。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出于人道主义和实际情况考量,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可暂予监外执行。这既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刑罚执行的合理性和人性化。但对于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限制其保外就医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尊严。同时,检察院的监督作用保证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的灵活性,但需严格规范。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符合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等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哺乳婴儿妇女也可暂予监外执行。不过适用保外就医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1.严格审核诊断证明,确保保外就医申请真实有效。指定医院需严格把关,杜绝虚假证明。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重新核查。
3.定期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评估,根据其身体状况和社会表现决定是否继续执行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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