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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航律师

王航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法学会会员、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领域:房屋买卖合同、析产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法律事务、劳动人事争议诉讼及仲裁、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事,刑事取保候审及辩护;王航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职业理念。自202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办理了大量房地产合同纠纷、辩护建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析产纠纷、离婚纠纷,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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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房屋登记都有什么具体的要求??

唐* 湖北-十堰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3.24 14:51:57 16人阅读

我有朋友想要做一下房产的了解的,所以现在我需要咨询遗赠房屋登记都有什么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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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继承。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提交申请下列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2018-03-24 15:0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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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遗赠房屋登记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公证!
根据2016年1月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之规定,继承房产,可通过三种途径办理过户登记
一、公证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申请人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二、诉讼继承。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可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申请人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018-03-24 14:5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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