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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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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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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三*** 吉林-白山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5.07.28 01:35:25 345人阅读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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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食品监管人员,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滥用职权,在工作中保持高度责任心,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认真监督检查,避免玩忽职守。
(二)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监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监督,一旦发现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迹象及时纠正。
(三)加强对食品监管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使其明确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025-07-28 07: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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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监管渎职罪指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该罪既遂标准是渎职行为与严重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出现法定危害结果。
3.法定危害结果包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像多人食物中毒等;或其他严重后果,如公私财产损失、损害国家声誉等。实施相关行为并引发严重后果即构成既遂。

2025-07-28 05:2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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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并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要求负有相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表现。其既遂的判定关键在于渎职行为和严重后果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出现法定危害结果。这些结果涵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像多人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也包括其他严重后果,如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国家声誉受损、恶劣社会影响等。若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了这些后果,就构成该罪既遂。如果在食品监管方面有相关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28 03:2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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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判定需有严格标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即构成此罪。其既遂关键在于渎职行为与严重后果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且出现法定危害结果。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表现为众多人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这类事故直接威胁公众健康,影响恶劣。
2.其他严重后果包括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这些后果不仅涉及经济损失,还关乎国家形象和社会稳定。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渎职行为严肃问责,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5-07-28 03:1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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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在食品监管环节肩负着重要使命,其行为直接影响食品安全。
(2)该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体现为超越权限或不正当行使权力,玩忽职守则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3)判断既遂的关键在于渎职行为与严重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出现法定危害结果。这些结果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众多人食物中毒等,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像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损害国家声誉等。一旦行为引发这些后果,即构成犯罪既遂。

提醒: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人员需严格依法履职,避免因渎职行为引发严重后果。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分析。

2025-07-28 02:18:24 回复

(一)线索受理和初查1、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受理,须由举报中心转办。经检察长批示后方能受理。2、反渎部门受理线索后,要由局长审查,审查后交专人负责登记和办理交办、督办。凡是登记的线索,局长要安排专人负责评估案件线索,填写《案件线索评估表》。线索评估后方可进行立案前调查和初查。3、交办案件,一般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上级院有时限要求的,要按要求办理。交办工作应依照《黑龙江省反渎职侵权部门交办案件的办理规定》办理。4、为确定线索所举报的犯罪是否属实、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承办人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开展初查工作的,应制定《提请初查工作报告》,报局长和检察长审批后进行。5、反渎部门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初查。初查应当秘密进行。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进行搜查、财产冻结、扣押;初查应先调查证据、不得先行接触被查对象。6、审查或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或者《初查结论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二)立案1、案件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写出《立案请示报告》,经局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批准立案。批准后,承办人应填写《立案决定书》。2、《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由承办人凭有领导批示的底稿和存根送办公室盖院章。《立案请示报告》送有关领导,办案部门内勤存档,并逐级上报省院备案。(三)侦查1、立案后,办案人员要制定侦查计划报局长后再报检察长批准,在侦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2、立案后应及时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3、对案件的侦查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4、传唤犯罪嫌疑人应该由承办人填写《传唤通知书》,报检察长签发。传唤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工作证。5、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禁发生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不文明办案行为。6、询问证人必须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单人询问。7、立案前不得对当事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严禁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限制其人身自由。8、搜查应该由检察长签发搜查证、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搜查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9、查询存款、汇款,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出示《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和工作证。《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应由检察长签发,并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10、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扣押款物时,必须认真填写《赃款赃物移交清单》一式四份,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家属、证明人及经办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认可。(四)侦查终结对于符合侦查终结法定条件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根据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经局长批准后再报检察长审批。需要起诉的,整理案卷证据,移送本院公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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