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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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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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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量刑计算方式有哪些标准

唐* 江西-景德镇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7.26 16:57:35 445人阅读

诈骗量刑计算方式有哪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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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量刑看诈骗数额与情节。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处三到十年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数额较大”指三千到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指三万到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指五十万元以上。各地可依本地情况定标准。
3.量刑还考虑情节,如诈骗救灾款、致被害人自杀会从严,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从宽。

2025-07-26 20: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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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量刑依据诈骗数额和情节而定。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一般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区可依本地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标准。
3.量刑还会考虑犯罪情节,诈骗救灾、扶贫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会从严惩处;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从宽处理。
建议司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和本地标准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公民应提高防范意识,避免陷入诈骗陷阱。

2025-07-26 19:5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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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诈骗罪的量刑主要依据诈骗数额和情节。数额层面,一般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各地区能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3)犯罪情节也影响量刑。若诈骗救灾、扶贫款物或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会从严惩处;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则可从宽处理。

提醒:诈骗犯罪后果严重,不同地区标准有差异,案件具体量刑受多种因素影响,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26 18:3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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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罪量刑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而定,不同数额范围对应不同量刑区间,数额标准各地有差异,特殊情节会影响量刑轻重。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罪的量刑有明确的标准。诈骗数额较大,即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各地可依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量刑时还会考虑犯罪情节,像诈骗救灾、扶贫款物等恶劣情节会从严惩处,而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则可从宽处理。如果对诈骗罪量刑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详细的解答。

2025-07-26 18:1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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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本地标准:由于各地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所以要先明确所在地区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规定,以便准确判断量刑范围。
(二)关注情节影响:量刑不仅看数额,犯罪情节也很关键。若存在诈骗救灾、扶贫款物等严重情节会从严惩处;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则可从宽处理。因此要重视情节对量刑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5-07-26 18:07:2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对象。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数量的多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数量越多,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反之,毒品数量越少,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轻。同时,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同样成正比,即案件行为人涉毒数量越多,一般表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涉毒数量越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越小。仅仅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根据《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才可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更应慎重量刑,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种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的毒品时,则需要对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进行鉴定。三、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如果过去已经处理的,则不应计算在内,未经处理的,是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的)或者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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