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离婚时不能分割其所有权,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按不同情况处理。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分割;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属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但婚后增值部分可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夫妻只有使用权,所以离婚时不能对宅基地所有权进行分割。对于地上房屋,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先协商分割,例如一方获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补偿。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而若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建造方所有,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不过,婚后对房屋进行修缮、翻建等产生的增值部分,这部分可能会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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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存续期间建房的处理: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夫妻可先自行协商分割,如一方拿房并给另一方补偿。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二)一方婚前建房的处理:房屋为一方婚前建造的,归建造方所有。不过婚后有修缮、翻建等增值部分,增值部分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夫妻离婚时不能分割其所有权,仅能处理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依房屋建造时间有所不同。
2.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先协商分割,如一方得房并给予另一方补偿;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若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建造方,不参与分割。不过,婚后对房屋有修缮、翻建等产生的增值部分,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友好协商房屋分割问题,尽量达成一致。若无法协商,可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分析:
(1)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夫妻在离婚时无法分割其所有权,不过能对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处理。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自行协商分割,如一方拿房并补偿另一方;协商不成时,法院会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归建造方所有,不参与分割。然而婚后对房屋的修缮、翻建等增值部分,可能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提醒:
离婚处理农村房屋时,需准确认定房屋建造时间及是否存在增值情况。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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