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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用公司公章担保可以不负责吗

张** 吉林-长春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7.25 07:32:41 310人阅读

借钱用公司公章担保可以不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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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钱时用公司公章担保,责任承担情况需具体判断。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是重大事项,依规定需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若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擅自用公章为他人借款担保,此为越权代表。
(3)当相对人非善意,也就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时,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4)若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提醒: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审查公司是否有相应决议;公司要规范公章使用和担保程序,避免不必要风险。

2025-07-25 13: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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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擅自用公章为他人借款担保,构成越权代表。此时需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
(二)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即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可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若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025-07-25 11:3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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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钱用公司公章担保是否担责,得分情况。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是重大事项,按章程需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若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擅自用公章担保,属越权代表。相对人非善意,知道或应知道越权,担保合同对公司无效,公司不担责。

3.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公司担责。公司担责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025-07-25 09:3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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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钱用公司公章担保是否可不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相对人非善意,公司可不担责;若相对人善意,公司需担责。
法律解析:
为他人债务担保是公司重大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若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擅自用公章为他人借款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当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也就是非善意时,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用承担担保责任;而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如果在遇到类似公司担保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25 09:2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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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钱用公司公章担保是否可不负责取决于不同情形。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属重大事项,应按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擅自用公章担保构成越权代表。
2.若相对人非善意,也就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3.若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
4.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建议公司完善内部决策流程,加强对公章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应审查公司的决议文件,确认担保的合法性。

2025-07-25 08:27:10 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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