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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是不是从拿上判决书那天计算的

陈* 青海-海南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7.18 17:04:10 383人阅读

刑期是不是从拿上判决书那天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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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计算和拿到判决书时间无直接关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因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不存在刑期折抵情况。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指罪犯实际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日期,如被送到监狱等执行场所。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机关在判决时应明确告知罪犯刑期的计算方式,避免误解。
2.罪犯及其家属可向司法机关咨询,了解详细的刑期计算情况。
3.相关部门可通过宣传,提高公众对刑期计算的认知。

2025-07-18 22: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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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期并非从拿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算。
(2)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时间可进行折抵,其中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3)被判处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折抵情况,因为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4)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是罪犯实际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日期,像被送往监狱等执行场所。可见,刑期计算与拿到判决书时间无直接联系。

提醒:
在涉及刑期计算时,要准确把握判决执行之日的界定。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对刑期计算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18 20:3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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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情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要留意先行羁押的时间,在计算刑期时准确折抵。
(二)若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因为是剥夺终身自由。了解这一特点,避免错误计算刑期。
(三)明确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是罪犯实际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日期,如送到监狱等执行场所,而非拿到判决书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025-07-18 19:5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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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期并非从拿到判决书起算。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从判决执行日起算。此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两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2.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因其是剥夺终身自由。
3.判决执行日通常指罪犯实际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日期,如送进监狱等场所。刑期计算和拿判决书时间无直接关系。

2025-07-18 18:2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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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期并非从拿到判决书那天起算,而是与判决执行之日相关,不同刑罚的刑期计算方式有别。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且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有相应折抵规则,管制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因其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指罪犯实际被交付到监狱等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日期。由此可见,刑期计算和拿到判决书时间无直接联系。若您在刑罚刑期计算等法律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会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

2025-07-18 17:41:21 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而不是让当事人自己去领取!对方不主动领取的,仲裁庭应当立即履行送达任务。作为当事人,本方可以提醒仲裁庭,认真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否则可以投诉!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1、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3、第50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第51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而不是让当事人自己去领取!对方不主动领取的,仲裁庭应当立即履行送达任务。作为当事人,本方可以提醒仲裁庭,认真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否则可以投诉!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1、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3、第50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第51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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