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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伪造证据怎么样处理

易** 江苏-宿迁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7.17 09:41:11 458人阅读

辩护人伪造证据怎么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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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辩护人伪造证据涉嫌犯罪,会面临刑事处罚,律师有此类行为还会遭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刑法》,辩护人若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律师法》规定,律师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会被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无论是从刑事层面还是行业管理层面,都对辩护人、律师伪造证据等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若你在法律事务中遇到相关疑问或有类似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合法合规处理问题。

2025-07-17 15: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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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人伪造证据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从《刑法》角度,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律师法》看,律师此类违规行为会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会被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责。
2.解决措施和建议:对于辩护人应加强法律教育,使其明确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惩处。建立行业监督机制,鼓励律师同行之间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尊严。

2025-07-17 13:3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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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刑法》层面看,辩护人实施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等行为,会触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此罪根据情节轻重有不同量刑,情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律师法》也对律师的证据相关违规行为进行了约束。若律师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这么做,司法行政部门会根据情节给予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责。

提醒:
辩护人、律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若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7-17 12:1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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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辩护人来说,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坚决杜绝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等行为。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客观公平,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辩护工作。
(二)若发现有辩护人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可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司法行政部门会依据《律师法》进行相应处罚。同时,司法机关也会根据《刑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07-17 10:5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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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规定,辩护人若伪造证据,涉及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若帮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证言或作伪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律师法》指出,律师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由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处停止执业半年到一年,可处五万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2025-07-17 10:30:3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心目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l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心目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l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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