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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条件包括哪些

邓* 贵州-黔西南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7.17 00:59:35 477人阅读

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条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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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业贿赂行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主体涵盖行贿与受贿双方,行贿方多为经营者,受贿方是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
二是主观上双方均为故意,行贿为获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受贿方明知是贿赂仍接受。
三是客观上有给予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的行为,且发生在商业活动和商品交易中。
四是该行为具秘密性,未在财务账上如实记载。

2025-07-17 06: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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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业贿赂行为认定需主体包含行贿和受贿两方,主观故意,行贿为谋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受贿明知是贿赂财物而接受,客观有给予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的行为且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还具有秘密性,未如实记账。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角度看,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条件。主体上,行贿的经营者和受贿的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构成了该行为的双方。主观故意是其重要特征,行贿方为了在商业竞争中获取优势而主动行贿,受贿方清楚所收财物的性质却仍然接受。客观表现方面,给予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的行为是直接体现,这些财物和利益形式多样。并且该行为必须与商业活动和商品交易相关。秘密性是商业贿赂的显著特点,通过账外暗中操作,不按规定如实记账,以此逃避监管。若遇到与商业贿赂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17 06:2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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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认定需多方面条件。主体涵盖行贿与受贿两方,行贿方多为经营者,受贿方是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主观上双方均为故意,行贿为获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受贿是明知贿赂仍接受。客观表现为给予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如现金、实物、旅游、装修等,且发生在商业活动、与商品交易相关。同时,该行为具秘密性,通过账外暗中进行,未在财务账如实记载。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商业活动监督机制,对可疑交易重点排查。
2.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杜绝账外暗中操作。
3.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升经营者和相关人员法律意识。

2025-07-17 04:4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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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方面,商业贿赂涉及行贿和受贿两方。行贿主体多为经营者,受贿方则是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像交易相对方或其工作人员。
(2)主观故意是重要条件。行贿方旨在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受贿方清楚所接受的是贿赂财物。
(3)客观表现为给予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财物涵盖现金、实物等,其他利益有旅游、房屋装修等,且行为发生在与商品交易相关的商业活动中。
(4)贿赂行为具有秘密性,通常以账外暗中方式进行,未在法定财务账上按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提醒:商业活动中要避免此类行为,若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17 02:5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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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主体:先明确是否存在行贿和受贿两方,看行贿方是否为经营者,受贿方是否是交易相对方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
(二)判断主观故意:调查行贿方是否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而故意行贿,受贿方是否明知是贿赂财物还接受。
(三)查看客观行为:检查是否有给予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的行为,像现金、实物、旅游、房屋装修等,且该行为要与商业活动和商品交易相关。
(四)核实秘密性:查账看该行为是否账外暗中进行,是否未在财务账上按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2025-07-17 01:05:3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商业贿赂不同于其他贿赂行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获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其表现形式就是行贿,者可以成为其共谋,但不属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因为其目的乃在获取好处,而非占领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帐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7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帐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商业贿赂不同于其他贿赂行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获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其表现形式就是行贿,者可以成为其共谋,但不属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因为其目的乃在获取好处,而非占领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帐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7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帐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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