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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侵害的客体包括哪些方面

邱** 河南-洛阳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7.15 04:42:24 426人阅读

合同诈骗侵害的客体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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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个人和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信誉状况等,可通过核查企业信用信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合同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合同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
(三)若遭遇合同诈骗,受害人要及时收集证据,如合同文本、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5-07-15 12: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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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人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误信后处分财产,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被犯罪人非法占有。

2.合同诈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合同是市场活动关键纽带,诈骗行为干扰正常交易,降低市场主体对合同的信任,破坏市场规则,损害整体市场利益。

2025-07-15 11:5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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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诈骗侵害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合同诈骗的犯罪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使公私财物所有权受损,被害人失去财物控制权,犯罪人非法占有财物,这体现了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同时,合同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纽带,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合同诈骗干扰正常市场交易秩序,降低市场主体对合同的信任度,破坏市场运行规则和机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市场整体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您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遇到类似疑惑或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5-07-15 09: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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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侵害客体具有公私财物所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双重性。一方面,犯罪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让公私财物所有权受损,被害人失去财物控制权,犯罪人非法占有。另一方面,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纽带,合同诈骗干扰正常市场交易秩序,降低市场主体对合同信任度,破坏市场运行规则机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市场整体利益。
2.为应对合同诈骗,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让人们了解合同诈骗手段和危害。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的监督,加大对合同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同时,市场主体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签订合同,仔细审查对方资质和信誉。

2025-07-15 07:5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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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诈骗侵害客体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人以欺骗手段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导致被害人失去财物控制权,犯罪人非法占有财物,使公私财物所有权受损。
(2)另一方面,合同诈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关键纽带,广泛用于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合同诈骗干扰正常市场交易秩序,降低市场主体对合同的信任度,破坏市场运行规则和机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市场整体利益。

提醒:
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对方资质和信誉,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谨防合同诈骗。

2025-07-15 06:06:04 回复

一、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害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包括:(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2、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3、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具体情形又有哪些1、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他人的姓名还代表本人的形象和尊严,应得于社会公众的尊重,不允许被丑化和侮辱。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侮辱他人,故意将他人的名字为自己的宠物或后辈命名,让他人产生一种受侮辱的感觉。这便是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构成侵权。2、不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是正当的指示手段,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姓名。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也可以构成侵权。边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人。负有使用义务而不使用,为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应称呼而未称呼。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之姓名,否则其人之姓名权即受侵害。2、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间。3、干涉姓名权具体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使用和变更几种:一是干涉命名权。这种行为主要指干涉公民给自己命名。二是干涉使用权。姓名的使用,为姓名权专有,他人不得干涉。三是干涉改名权。姓名的变更,应由姓名权人自主决定,他人无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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