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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通常需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若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无需担责。这是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因为他们缺乏足够自我保护能力,幼儿园有义务提供安全环境和适当监管。
2.若损害由幼儿园外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若幼儿园在此过程中未尽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这既明确了直接侵权人的责任,也促使幼儿园履行管理义务。
3.为避免此类侵权纠纷,幼儿园应加强教育管理,如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完善园内设施安全检查等。同时在日常管理中做好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自身已尽责。
2025-07-15 12: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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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通常需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幼儿园对在园儿童负有教育和管理义务,保障儿童安全是其基本职责。比如园内设施维护不当导致儿童受伤,幼儿园需担责。
(2)若幼儿园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如幼儿园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3)当损害由幼儿园以外第三人造成时,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例如校外人员进入幼儿园伤害儿童,幼儿园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就需承担补充责任,且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提醒:家长应关注幼儿园管理情况,幼儿园要完善管理保障儿童安全。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15 11:3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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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损害,家长可先与幼儿园协商,要求其提供在教育、管理方面尽责的证据,若幼儿园无法证明,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若损害由幼儿园外第三人造成,可直接向第三人索赔,同时查看幼儿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若未尽到,可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三)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后,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家长应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5-07-15 11:2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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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时受伤,通常幼儿园要担责。不过,若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不担责。
2.若伤害由园外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担责。若幼儿园没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且担责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总体来说,幼儿园一般需担责,除非证明尽责;第三人侵权时,第三人主责,幼儿园未尽责则担补充责任。
2025-07-15 10:1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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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人身损害,一般幼儿园担责,除非证明尽责;第三人侵权致害时,第三人担主责,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对其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若孩子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原则上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若能证明自身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无需担责。当损害是由幼儿园以外第三人造成时,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若幼儿园在此过程中未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且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这既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也合理划分了责任。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问题,或是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15 09:23: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