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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认定里,“为他人谋取利益”有标准。实际给他人谋利或承诺这么做,就算构成,承诺明示默示都行,没实际行动也可以。
要是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还收了财物,不用承诺或行动,也算为他人谋利。
履职时没被请托,事后因履职收财物,同样认定为为他人谋利。
国家工作人员收特定下属或被管理人员三万元以上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就视为承诺谋利。得看有无相关情形。
2025-07-14 20: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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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行贿罪认定中有多种明确情形,包括实际或承诺谋利、明知请托收受财物、事后基于履职收受财物以及特定关系间收受财物等情况。
法律解析:
在行贿罪认定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判定有多种方式。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承诺涵盖明示与默示,哪怕没有实际行动,承诺了就满足条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直接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需额外的承诺或实施行为。履职时没被请托,但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财物同样认定为此情况。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之间,收受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也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些规定旨在全面准确地认定行贿受贿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权威。如果大家对行贿罪认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责任。
2025-07-14 19:1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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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行贿罪认定中的标准是较为清晰且多维度的。
在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以下要点需把握:
1.重视承诺环节,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使尚未实际开展谋利行动,也满足该要件。这一规定强化了对受贿行为早期阶段的规制,有效预防犯罪。
2.对于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情况,直接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需额外的承诺或实际行动证据。此规则避免了行为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责任。
3.关注事后收受财物行为,即便履职时未受请托,但基于履职事由事后收受财物,同样认定符合该要件。这防止了受贿行为通过时间差规避法律制裁。
4.针对特定关系间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特定下属或被管理人员价值三万元以上财物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谋利。这对权力可能被滥用的情况加以严格约束。
2025-07-14 19:1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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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行贿罪认定里,“为他人谋取利益”有着清晰界定。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作出承诺,无论明示还是默示,就算尚未实际行动,也满足该要件。
(2)当明知他人存在具体请托事项,且收受了财物,哪怕没有承诺、实施谋利行为,也会被视作“为他人谋取利益”。
(3)若履职当时未受请托,然而事后基于该履职情况收受财物,同样认定为此情形。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取特定关系人三万元以上财物,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就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提醒:
在涉及行贿受贿相关事宜时,要留意是否存在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各类情形,谨慎行事,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2025-07-14 17:5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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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行贿罪认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要留意实际行动或承诺情况。实际做了为他人谋利之事或有明示、默示的承诺,即便没做成,也符合此要件。
(二)留意是否明知请托事项。要是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还收了财物,哪怕没任何表示和行动,也算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关注事后收受财物情况。履职当时没被请托,事后因履职收受财物,同样认定符合此要件。
(四)注意特殊关系下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之间收受一定价值财物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谋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2025-07-14 16:28: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