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观故意判断,若行为人不是因特定恩怨针对特定个体,而是出于随意、耍横、找刺激等心态搞侵害,就更可能是对象不特定。
行为场所和背景很重要。在广场、街道这类公共场所,行为人随机对不同人员滋扰挑衅,侵害对象选择随机,符合对象不特定特征。
行为表现形式是关键。像随意殴打、追逐、拦截场所内人员,强拿硬要财物等手段广泛指向不特定人员,往往可认定对象不特定。
结论:
寻衅滋事对象“不特定”的认定可从主观故意、行为场所背景及表现形式三方面判断。主观无特定恩怨,在公共场所随机选择侵害对象,且行为手段方式具广泛指向性,通常可认定对象不特定。
法律解析:
从主观故意角度,当行为人不是因特定原因针对特定个体,而是出于随意等心态,显示其侵害目标并非预先确定。在公共场所,人员流动大且复杂,行为人在此随意滋扰挑衅不同人员,选择的随机性符合对象不特定特征。而行为表现形式广泛指向性,像随意殴打、强拿硬要不特定人员财物等,也表明侵害对象的不确定性。这些要点综合起来,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寻衅滋事对象“不特定”提供依据。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对寻衅滋事对象认定存在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寻衅滋事对象“不特定”认定需多方面考量。主观故意上,非因特定恩怨针对特定个体,而是出于随意、逞强等心态,更易被认定对象不特定。行为场所和背景方面,在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针对不同人员滋扰、挑衅,侵害对象选择随机,符合不特定特征。行为表现形式上,手段、方式广泛指向,如随意殴打、强拿硬要等不局限于特定对象的行为,常可认定对象不特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司法人员应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精准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依据其动机和目的来认定是否具有随意性。
2.对于行为发生场所和背景,要综合考虑场所性质、人员流动情况等,准确判断侵害对象选择的随机性。
3.分析行为表现形式时,仔细甄别行为手段、方式是否真正具有广泛指向性,避免误判。
法律分析:
(1)主观故意层面,非因特定恩怨针对特定个体,而是抱着随意、逞强等心态实施侵害,是认定对象不特定的重要因素。这种主观心态反映出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有针对性的报复,而是出于不良心理进行的无端侵害。
(2)行为发生场所和背景影响认定。在公共场所,因其人员流动大且开放,行为人在此对不同人员滋扰挑衅,对象选择随机,符合对象不特定特征。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增加了行为影响范围和不确定性。
(3)行为表现形式体现对象是否特定。手段方式具广泛指向性,如随意殴打、强拿硬要等不局限于特定对象的行为,表明侵害对象不特定。这类行为的随意性表明行为人未将侵害局限于特定个体。
提醒:
判断寻衅滋事对象是否特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具体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主观故意方面,重点审查行为人内心想法,看是否有随意、耍威风、找刺激等心态,而不是因特定恩怨纠纷针对特定人,以此判断对象是否不特定。
(二)场所背景上,留意行为发生地是否为公共场所,在这些开放性区域随机对不同人员滋扰挑衅,就符合对象不特定特征。
(三)行为表现形式上,分析行为手段方式有无广泛指向性,像随意殴打、强拿硬要场所内不特定人员财物等,可认定对象不特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罪追诉时效特殊规定为: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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