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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郭** 云南-玉溪 刑事立案咨询 2025.07.12 11:13:24 467人阅读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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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相关行为,满足特定情形应受刑事追究。该罪打击的是损公肥私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
国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业务往来、商品采购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防止类似行为发生。
司法机关加大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2025-07-12 19: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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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针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该罪关键在于利用职务便利且使国家利益受损。
(2)三种立案情形都有使国家利益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要求。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亲友经营,这剥夺了本单位的盈利机会;以不合理价格与亲友经营管理单位交易,造成国有资产不合理外流;采购不合格商品,可能影响单位正常运营,进而损害国家利益。
(3)一旦符合这些立案标准,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因个人私利而受损。

提醒: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应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出现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若面临类似复杂法律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7-12 18: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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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不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给亲友经营,避免因这类行为导致国家利益损失达10万元以上而违背法律。
(二)在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进行交易时,要按照市场合理价格进行采购和销售,杜绝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交易,防止国家利益损失超10万元。
(三)采购商品时要严格把关质量,不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以免国家利益损失达10万元以上引发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2025-07-12 16:2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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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国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
2.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会立案:把本单位盈利业务给亲友经营,致国家损失超10万;高价向亲友单位采购或低价销售,使国家损失超10万;向亲友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国家损失超10万。
3.出现上述情况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5-07-12 15:0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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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出现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亲友经营、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给亲友单位、采购亲友单位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损失达10万元以上等情形,会以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被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目的是维护国有单位的利益和正常运营秩序。当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上述几种特定行为且国家利益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时,就构成此罪。这是因为这些行为违背了工作人员的职责,损害了国家利益。比如将盈利业务给亲友经营,本单位就失去了盈利机会;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采购不合格商品,都会让国有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此类行为相关问题,或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更多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你提供准确的法律解答。

2025-07-12 13:12:16 回复

您好,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需要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量刑标准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以获取财产上的最大利益为其目标,以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向投资者(即国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虽不以营利为其最终目的,但以国家拨给的经费为财产基础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必然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从而使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泡影。鉴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本条对此种行为特以刑法保护。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用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以下3种情况: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况,否则,亦不可能构成本罪。还应指出,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收购不合格商品,不论其价格如何,是否属于高价收购,都对本罪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都可以本罪论处。为自己的亲友进和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的便利等。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为自己的亲友经营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都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这里应是指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而使本单位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即将单位本应得到的利润转移给了自己的亲友,数额巨大的;以及因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甚至采购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合格商品,从而将亲友经营的损失转嫁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犯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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