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刑罚轻、社会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像可能判管制、拘役或单独用附加刑的,侦查机关会考虑取保候审。
(二)对于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是综合情况判断采取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害,比如嫌疑人平时表现好、犯罪情节轻且生活稳定,就可以取保候审。
(三)针对身患重病、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在确保不产生社会危险性时,基于人道和保障权利会取保候审。
(四)当羁押期限到了但案件没办完,为防止超期羁押侵犯嫌疑人权益,侦查机关会主动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于可能判管制、拘役或单独用附加刑的嫌疑人,因其刑罚轻、社会危险性小,侦查机关会考虑取保候审。
有些嫌疑人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要是平时表现佳、犯罪情节轻且生活稳定,不会再危害社会,也能取保候审。
要是嫌疑人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孕妇、哺乳期妇女,同时不具社会危险性,出于人道考虑,也可取保候审。
案件没办完但羁押期已满,为保护嫌疑人权益,防止超期羁押,侦查机关会主动让其取保候审。
结论:
侦查机关主动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可能判处轻刑或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特定身体状况或生理状态且无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这几种情况。
法律解析: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因其面临的刑罚较轻,对社会潜在危害小,侦查机关可据此考虑取保候审。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如果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再危害社会,比如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犯罪情节不恶劣且生活稳定等,就可以适用。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对于身患重病、怀孕或哺乳的妇女,只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样能取保候审。当羁押期限到了但案件还没办理完成时,为防止超期羁押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侦查机关会主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准确地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规定。
侦查机关主动取保候审存在多种法定情形。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因刑罚轻、社会危险性小,可考虑取保候审。
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若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犯罪情节,以及其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等,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比如不会再实施犯罪、干扰证人作证等,也可取保候审。
从人道主义出发,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也应取保候审。
此外,当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时,为避免超期羁押,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侦查机关会主动适用取保候审。
解决措施和建议:
1.侦查机关严格审查每种情形,确保符合条件才予以取保候审,防止滥用权力。
2.建立监督机制,对取保候审决定进行监督,保障程序公平。
3.做好对被取保候审人的后面监管工作,确保其遵守规定。
法律分析:
(1)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因其刑罚轻、社会危险性低,侦查机关有理由考虑取保候审。
这种情况是基于刑罚的严厉程度以及对社会潜在危害的考量。
(2)当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其平时表现、犯罪情节、生活状况等,认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可进行取保候审。
这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个体情况的全面评估。
(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怀孕或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基本权利,侦查机关会主动取保候审。
彰显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关怀。
(4)若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未办结,为防止超期羁押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侦查机关会主动适用取保候审。
这是对司法程序合法规范的维护。
提醒:
了解取保候审情形,若符合条件可积极争取,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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