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舟山法律咨询 > 舟山强制措施法律咨询 > 公安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公安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张** 浙江-舟山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7.12 08:25:06 403人阅读

公安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其他人都在看:
舟山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舟山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指定监视居住作为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旨在平衡保障人权与有效办案。其设定具有合理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兼顾特殊情形下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为更好实施这一措施,有如下建议:
1.严格审查适用条件。司法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且满足法定情形的,要审慎判断是否确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杜绝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2.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指定居所符合规定条件,不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防止权力滥用侵犯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3.保障权利救济。明确嫌疑人、被告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使其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司法公平。

2025-07-12 12:03:0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指定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旨在限制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且具备特定情形的对象适用,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与办案灵活性。像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等情况,既保障人权又兼顾司法需求。
(3)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因案件特殊性质,在住处执行可能影响侦查时,经批准可指定居所执行,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4)对指定居所的规定,避免其沦为变相羁押,确保在合法合理环境下实施该措施。

提醒:
若面临涉及指定监视居住相关情况,应及时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7-12 10:48:51 回复
咨询我

(一)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要清楚自身是否符合上述可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形。若符合,应积极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争取合理适用该措施。

(二)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在决定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时,务必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确保程序合法。同时,要保证指定的居所符合规定条件,不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5-07-12 10:12:34 回复
咨询我

指定监视居住能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符合逮捕条件的他们,有这些情况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身患重病,生活没法自理;
处于孕期或正哺乳自己婴儿;
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
因案件特殊情况或需要,这样做更合适;
羁押期限到了,案件没办完。

另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居所应符合条件,不能在羁押、办案场所。

2025-07-12 09:55:4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符合特定情形及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被指定监视居住在指定居所。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更适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需监视居住这些情况,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此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不过,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指定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有着严格的适用情形和条件限制,旨在保障司法程序正常进行,同时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如果对指定监视居住相关法律问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清晰的解答。

2025-07-12 09:05:46 回复

你好,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保证安全。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二)没有家属的;(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高检规则》第一百一十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