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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杨** 山东-青岛 离婚咨询 2025.07.11 13:10:19 421人阅读

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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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原告可去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若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就去经常居住地法院。
(二)当事人户籍迁出还没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在该地法院起诉;没有的话,去原户籍所在地法院。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能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被告无经常居住地,去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
(四)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去经常居住地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25-07-11 16: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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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当事人户籍迁出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地法院管;无经常居住地,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双方离开超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
4.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025-07-11 15:4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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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诉讼离婚法院管辖存在多种特殊情形,依据不同情况由相应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诉讼离婚中,若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当事人户籍迁出未落户,按有无经常居住地分别由该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时间不同,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也有不同规定;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些规定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由于诉讼离婚管辖规定较为复杂,若你在诉讼离婚时遇到管辖方面的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确定管辖法院,顺利开展诉讼程序。

2025-07-11 15:1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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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特殊情形旨在合理确定管辖法院,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不同情形根据当事人户籍、居住及人身限制等状况确定管辖,体现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和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离婚前,应先明确自身及对方的户籍、居住等情况,对照特殊情形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若对管辖存在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程序延误。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严格审查管辖条件,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2025-07-11 14:4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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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时,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保障原告诉讼的便利性。
(2)当事人户籍迁出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该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确保案件能在合适的地点受理。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情况。
(4)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方便原告进行诉讼。

提醒:诉讼离婚法院管辖情况复杂,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管辖法院,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准确确定管辖法院。

2025-07-11 14:24:59 回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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