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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以是实践性合同吗

刘** 新疆-博尔塔拉 民间借贷咨询 2025.07.09 01:47:42 455人阅读

民间借贷可以是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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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存在实践性合同。像自然人之间借款,只有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才成立。比如张三和李四达成借款协议,张三把钱交给李四,合同才正式成立。
2.除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外,若当事人有其他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这类民间借贷合同通常是诺成性合同,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合同就成立。

2025-07-09 07: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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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间借贷可以是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除自然人之间外,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为诺成性合同,达成合意即成立。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特殊性,是实践性合同。这表明仅仅有借款的合意还不足以让合同成立,只有当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才正式成立,像张三和李四达成借款协议,张三把钱交给李四时合同才成立。除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通常是诺成性合同,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合同就成立。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合同的性质因主体和约定不同而有差异。如果大家在民间借贷方面遇到问题,不清楚合同性质或者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09 06:2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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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合同有实践性和诺成性之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仅双方有借款合意不够,需款项实际交付合同才成立。如张三与李四达成借款协议,张三把钱交给李四时合同才成立。
2.除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这类民间借贷合同一般为诺成性合同,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合同即成立。
3.解决措施和建议:借贷双方需明确合同性质,自然人之间借贷要重视款项交付环节,可保留交付凭证。非自然人之间借贷,签订合同前应明确是否有特殊约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07-09 05:1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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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间借贷合同存在实践性和诺成性两种类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仅双方有借款合意还不行,只有当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合同才成立。比如双方谈好借款事宜,只有钱实际到账,合同才正式成立。
(2)除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外,若当事人有其他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这类民间借贷合同通常为诺成性合同。也就是达成借款合意时合同就成立,无需实际交付借款。

提醒: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要明确合同类型。自然人之间借款需保留好款项交付凭证;非自然人之间借贷要注意约定条款,因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09 03:5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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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参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在达成借款协议后,要及时交付借款,以确保合同成立;借款人在收到借款时,也应留存好收款凭证。比如通过转账交付,要保留转账记录。
(二)若参与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时合同即成立,此时双方都要按约定履行义务。出借人要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要按约定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025-07-09 02:39:24 回复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1、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民间借贷是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的市场行为。出借人将自己的资金借用于他人,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目的是获得利息收取收益;借款人为生活、生活经营目的借取他人资金,也是为便利生活、发展生产的需要。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2、借贷利率的合法性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的36。这里请大家注意的是,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因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废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什么是实践性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传统民法中,定金、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解释实践法律行为称:实践法律行为系“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法律行为才认为成立,如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实践合同,查合同法第308条仅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基于委托而生之合同,其前提条件是相互之间有信赖关系。如相互信赖关系不复存在,应允许托运人随时解除合同。如此既可以救济托运人的权利,又可以通过赔偿损失平衡承运人的利益。因此,货物运输合同不能作实践合同处理。另外,传统学说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公证债权文书,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其他赠与合同即一般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自然债,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和生效,但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无论哪种情况,都排除了赠予合同为实践合同的可能。

您好,关于实践性合同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什么是实践性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传统民法中,定金、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解释实践法律行为称:实践法律行为系“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法律行为才认为成立,如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实践合同,查合同法第308条仅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基于委托而生之合同,其前提条件是相互之间有信赖关系。如相互信赖关系不复存在,应允许托运人随时解除合同。如此既可以救济托运人的权利,又可以通过赔偿损失平衡承运人的利益。因此,货物运输合同不能作实践合同处理。另外,传统学说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公证债权文书,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其他赠与合同即一般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自然债,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和生效,但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无论哪种情况,都排除了赠予合同为实践合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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